先说三句:加拿大没有遗产税,你从国内继承父母房产本身不用交加拿大税;但你的计税成本(ACB)会被锁定为继承时的公允市价(fair market value),此后涨多少、卖出时就按资本利得缴税;2026 年资本利得纳入率(inclusion rate)仍是 50%(此前拟提至 66.67% 的方案已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取消)。
王阿姨 2023 年登陆多伦多,去年父亲在国内去世,留下一套上海的老房子。房子顺利过户到她名下,一分钱加拿大税没交,她以为事情就结束了——直到会计师问她:”这套房子的 ACB 你有书面记录吗?T1135 你报了吗?”今天这篇,就把继承、持有、出售三个税务时点一次讲透。
时点一:继承发生——加拿大对继承人收税吗?
结论先行:不收。加拿大没有遗产税(estate tax / inheritance tax),继承人接收遗产(包括海外房产)时,不需要为”继承”这个动作本身向 CRA(Canada Revenue Agency,加拿大税务局)缴一分钱税,也不需要在 T1 个人报税表上把”继承了房子”申报为收入。
但有两个经常被忽略的配套义务:
- 取得成本要留证据:税法上你的 ACB(adjusted cost base,调整后成本基数)= 继承发生时房产的公允市价(FMV)。建议保留当时的评估报告、中介估价或同小区成交记录,将来卖出时这是你最重要的抵税凭据。
- 被继承人那一侧有”视同处置”:如果父母生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他们去世时名下资产会被视为按 FMV 出售(deemed disposition),增值部分计入其最终报税(final return)。这笔税由遗产(estate)承担,不由你承担,但它决定了你 ACB 的起点。
如果父母是中国税务居民、房子在中国呢?
那更简单:父母的税务事宜在中国处理,加拿大 CRA 不向你收继承税。你唯一要做的,是把”继承时 FMV”这个数字钉死——因为从这一刻起,加拿大只认这个起点。
时点二:持有期间——租金、空置、T1135 三件事
房子到手后、卖出前,持有期间有三笔账:
- 出租就有租金税:只要房子在出租,无论房子在中国还是加拿大,租金收入都要在加拿大 T1 上申报(全球收入征税)。相关的物业费、中介费、维修费可以抵扣,但房贷利息和房产税不能计入 ACB,只能当年抵租金收入。
- 空置也不等于零申报:房子空着没收入,不用交租金税,但持有本身不产生税务事件——真正的税都攒在”出售”那一刻。
- T1135 海外资产申报表:这是华人最容易踩的坑,下一节单讲。
T1135:10 万加元门槛怎么算
只要你在一年中任何时点,持有的特定外国资产(specified foreign property)总成本超过 10 万加元,就必须随 T1 附上 T1135 表。继承来的国内房产按继承时的成本(即 FMV)计入。
- 一套继承时值 300 万人民币(约 55 万加元)的房子,单独就触发了 T1135。
- 漏报的代价:CRA 对 T1135 漏报/迟报的罚款是每月 25 加元,最高 2,500 加元;若属故意 omission,罚款可达 24,000 加元。
- T1135 是信息申报,本身不产生税,但它是 CRA 未来核查你出售申报的”前科档案”——报了,将来卖房时 ACB 有据可查。
时点三:出售——资本利得税一步步算
这是三个时点里唯一真正交大税的环节。公式只有四步:
- 资本利得 = 出售价 − ACB(继承时 FMV)− 出售费用(中介佣金、律师费等)
- 应税资本利得 = 资本利得 × 50%(纳入率 inclusion rate)
- 把应税部分叠加到你当年其他收入之上,按你的边际税率(marginal tax rate)缴税
- 在 T1 的 Schedule 3 上申报出售(2016 年起即使全额免税也必须申报)
算例:继承时 FMV 折合 55 万加元,5 年后以 80 万加元卖出,出售费用 3 万加元。资本利得 = 80 − 55 − 3 = 22 万加元;应税部分 = 11 万加元;若你当年综合边际税率约 43%,税款约 4.7 万加元。实际税率取决于你所在省份和当年总收入。
2026 年纳入率还是 50%:不必交”恐慌税”
2024 年联邦预算曾提议把个人每年超过 25 万加元的资本利得纳入率从 50% 提高到 66.67%,一度让很多房主恐慌性提前卖房。但该方案先被推迟,最终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被正式取消。2026 税务年度,所有个人资本利得的纳入率都是 50%,不分金额大小。规划卖房时按 50% 计算即可,不要为已经取消的政策多交”恐慌税”。
自住房免税(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在这里基本用不上
加拿大的自住房免税(PRE)可以全额免掉自住房增值部分的税,但它要求你(或家庭成员)每年都实际居住(ordinarily inhabited)。继承来的国内房子:
- 你人住在加拿大,国内房子空置或出租——不符合 PRE,一分免税都没有;
- 一个家庭每年只能指定一套自住房,你在加拿大的自住房已经占了这个名额;
- 部分年份自住、部分年份出租的,可以按年份比例免税,但需要逐年指定,操作复杂,务必找会计师。
结论:对大多数继承国内房产的税务居民来说,卖出时的资本利得税是躲不掉的,规划重点应放在”做实 ACB”和”选对出售年份”上。
出售年份的选择:叠加效应的学问
应税资本利得是叠加在你当年其他收入之上的,可能把你推高一两个税阶。两个实用策略:
- 选低收入年份卖:比如退休第一年、休产假/间隔年,边际税率低,同样的利得少交几万加元税;
- 分年收款用 reserve:如果买家分期付款,税法允许用资本利得准备金(capital gains reserve)把利得分摊到最多 5 年确认,每年至少确认 20%,平滑税阶。
费用 / 时间线 / 关键数字一览
| 项目 | 数字 / 时限 |
|---|---|
| 资本利得纳入率(2026) | 50%,全部金额适用 |
| T1135 申报门槛 | 特定外国资产成本任一时点超过 10 万加元 |
| T1135 漏报罚款 | 每月 25 加元,最高 2,500 加元;故意可达 24,000 加元 |
| 出售申报 | 出售当年 T1 的 Schedule 3,次年 4 月 30 日前(自雇 6 月 15 日) |
| 资本利得分期确认 | 最长 5 年,每年至少确认 20% |
| 继承环节加拿大税 | 0(无遗产税) |
4 个常见坑与红线
- 红线:用父母当年的买入价当 ACB。这是错得最贵的一种。你的 ACB 是继承时的 FMV,不是父母 20 年前的买入价。用错了等于把几十年的增值全算到自己头上。
- 坑:装修费都想抵税。只有资本性改良(如加建、换屋顶)能调增 ACB;日常维修只能抵当年租金收入。收据要分开留。
- 坑:T1135 用”现价”填。T1135 填的是成本(继承时 FMV),不是年末市价。填错口径等于主动给 CRA 递矛盾证据。
- 红线:卖房不报 Schedule 3。2016 年起出售房产必须申报,即使你认为全额免税。不报,CRA 有权直接否决你的免税主张。
新手 checklist
- ☐ 拿到继承时的 FMV 书面证据(评估报告/中介估价/成交记录),存档
- ☐ 确认父母是否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决定是否有 deemed disposition 要处理)
- ☐ 继承当年起,每年检查是否触发 T1135(10 万加元门槛)
- ☐ 出租期间:租金收入进 T1,费用收据分类保存(资本改良 vs 日常维修)
- ☐ 计划出售前 1–2 年找会计师测算税阶,选低收入年份
- ☐ 出售当年在 Schedule 3 申报,留存全部出售费用凭证
常见问题 FAQ
Q1:继承时真的不用向 CRA 交任何税吗?
A:是的。加拿大没有遗产税,继承动作本身对继承人零税。但注意这是”继承人”视角——如果被继承人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其遗产要在最终报税时做视同处置,那笔税由遗产承担。
Q2:房子一直空着没卖,T1135 每年都要报吗?
A:是的。只要任一时点特定外国资产成本超过 10 万加元,每年随 T1 附 T1135,直到你不再持有。这跟房价涨跌无关,看的是成本口径。
Q3:我在国内卖房交了中国的税,加拿大还要再交一遍吗?
A:资本利得要全球申报,但中加有税收协定,在中国已缴的税款一般可在加拿大申报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避免双重征税,具体抵免额度以 CRA 核算为准。
Q4:可以把国内继承的房子指定为自住房免税吗?
A:理论上一个家庭每年可指定一套自住房,但你人住在加拿大、国内房子并未实际居住,不符合”ordinarily inhabited”要求,实务中基本无法主张。不要为此冒险。
Q5:继承后马上卖掉,和持有 10 年再卖,税有区别吗?
A:税额公式一样(卖价 − 继承时 FMV),区别在于:一是持有越久增值可能越大、税基越大;二是出售年份的边际税率不同。没有”持有满 X 年免税”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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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CRA 官网 T1135 表格说明页、Canada.ca 资本利得(Capital gains)税务指引、CRA 官网自住房免税(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说明。核验于 2026年10月9日。
关键政策以 CRA / Canada.ca 官网为准。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移民/医疗/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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