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三句:第一,加拿大《刑法》(Criminal Code)第 402.2 条的身份盗窃罪(identity theft)要定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有”取得或持有”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份信息、主观上意图拿它去实施欺诈类可公诉罪,缺一不可;第二,仅仅是手机里存着别人的 SIN(工卡号)或信用卡号,如果控方证明不了你的犯罪意图,就不构成这一条;第三,402.2 管的是”拿到信息、准备犯罪”的阶段,真正冒充他人去骗钱的那一步另有第 403 条身份欺诈罪(identity fraud),公诉程序最高可判 10 年。下面把三个要件逐条拆开讲透。
一、法条原文:402.2 到底写了什么
身份盗窃罪是 2009 年修法时增设的(2009, c. 28, s. 10),专门打击”还没动手骗、但已经把他人身份信息搞到手准备作案”的行为。第 402.2 条分两款:
- 第(1)款——身份盗窃(identity theft):任何人取得或持有他人的身份信息,意图用它去实施一项包含欺诈(fraud)、欺骗(deceit)或虚假陈述(falsehood)要素的可公诉罪(indictable offence),即构成犯罪。英文原文是:”Every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who obtains or possesses another person’s identity information with intent to use it to commit an indictable offence that includes fraud, deceit or falsehood as an element of the offence.”
- 第(2)款——贩卖身份信息(trafficking in identity information):任何人传送、提供、散布、出售或要约出售他人的身份信息,或为这些目的而持有,明知或放任(reckless)该信息会被用于实施上述欺诈类可公诉罪的,同样构成犯罪。
- 第(3)款——澄清条款:明确”欺诈类可公诉罪”包括刑法第 57 条(伪造护照)、第 342 条(信用卡犯罪)、第 366 条(伪造)、第 368 条(使用/贩卖/持有伪造文件)、第 380 条(欺诈)、第 403 条(身份欺诈)等罪名。
注意:这个罪名的打击重心是事前准备行为,不需要等到真的有人被骗钱才成立。
二、要件一:取得或持有——行为要件
第一个要件看的是客观行为,满足以下任何一种就算:
- 取得(obtains):主动把信息搞到手。方式不限——黑客入侵窃取、翻垃圾桶捡到账单、从钓鱼邮件里骗来、花钱买名单,都算”取得”。法律不限定手段,线上线下都一样。
- 持有(possesses):实际掌控这些信息。存在手机或电脑里、纸条揣在身上、放在云盘或邮箱草稿箱,都算持有。不需要正在”使用”,静静放着也算。
关键点:取得和持有满足其一即可,控方不需要证明你已经用这些信息做了什么。但光有这一个要件还不够,必须同时满足后两个要件才能定罪。
| 行为 | 例子 | 是否满足要件一 |
|---|---|---|
| 取得 | 钓鱼邮件骗来他人信用卡号 | 是 |
| 持有 | 手机备忘录里存着 20 个陌生人的 SIN | 是 |
| 短暂经手 | 帮朋友代收一份含他人 SIN 的文件后转交 | 形式上是,但要结合要件三看意图 |
| 合法职务持有 | HR 为报税依法收集员工 SIN | 是,但要件三的合法目的使其不构成犯罪 |
三、要件二:他人的身份信息——对象要件
第二个要件看的是”信息”本身,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1. 是”他人”的(another person’s)。条文写的是 another person——你自己的身份信息当然不算。信息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但”声称能识别某人”的(purport to identify),假证件上的信息同样在范围内。
2. 属于第 402.1 条定义的”身份信息”(identity information)。定义是开放式的:任何单独或组合起来可用于识别个人的信息,包括生物或生理信息。法条列举的例子有:
- 姓名、地址、出生日期
- 指纹、声纹、视网膜/虹膜图像、DNA 图谱
- 书面签名、电子签名、数字签名、用户名、密码
- 信用卡号、借记卡号、银行账户号
- 护照号、社会保险号(SIN)、健康卡号、驾照号
注意”包括”二字——这份清单不是穷尽的,随着技术发展,新的识别信息类型同样可以被纳入。实践中,一个 SIN 加一个出生日期的组合,是最典型的”身份信息”。
四、要件三:犯罪意图——最关键的主观要件
这是三个要件里最核心、也最容易被误解的一个。条文要求的是 with intent——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意图”用这些信息去实施一项包含欺诈、欺骗或虚假要素的可公诉罪。拆开看有三层意思:
- 必须是”意图”,不是过失。不小心收到、误存了别人的信息,没有犯罪打算,就不满足这一要件。控方必须证明你心里的打算,这是主观要件。
- 用途必须指向”实施犯罪”。意图的内容很具体:拿信息去犯罪,而不是”留着看看””以防万一”这种模糊想法。
- 目标犯罪必须含欺诈/欺骗/虚假要素,且是可公诉罪。比如意图用他人信用卡信息去盗刷(第 342 条信用卡犯罪)、用他人身份去贷款诈骗(第 380 条欺诈)、伪造证件(第 366 条)。第 402.2(3)款把这类罪名一一列明,就是为了避免争议。
意图是主观的,控方怎么证明?通常从客观情节推断,例如:同时持有制假设备、手机里存着几十个陌生人的全套身份信息、搜索过”怎么用别人的 SIN 报税退税”、把信息按”可售”分类整理。这些情节单独看可能不起眼,组合起来就能拼出意图。
不构成的典型情形:在路上捡到别人的驾照,想找到失主归还——没有犯罪意图;公司 HR 为依法报税收集员工 SIN——目的是合法的税务合规;警察办案中依法扣押含有身份信息的文件——职务行为。行为(要件一)和对象(要件二)都满足,但要件三不满足,罪名就不成立。
五、402.2(2):倒卖、传播身份信息的 trafficking 条款
第(2)款打击的是”中间商”:传送(transmits)、提供(makes available)、散布(distributes)、出售或要约出售(sells or offers for sale)他人的身份信息,或者为这些目的而持有信息的人。
这一款的主观门槛比第(1)款更低:不需要证明行为人自己打算拿信息去犯罪,只要证明他明知(knowing)或放任(reckless)这些信息会被用于欺诈类可公诉罪就够了。”放任”的意思是:你心里清楚很可能被拿去犯罪,却不在乎、照卖不误。
- 典型例子:在暗网或社交软件上出售包含 SIN 和信用卡号的”数据包”;把钓鱼得来的登录账号密码转发到群里供人”使用”。
- 刑罚档位与第(1)款相同(见下文第七节),同属混合罪名。
六、身份盗窃(402.2)vs 身份欺诈(403):别搞混
中文里都叫”身份”犯罪,但 402.2 和 403 管的是犯罪链条的上下游:
| 402.2 身份盗窃 | 403 身份欺诈 | |
|---|---|---|
| 阶段 | 上游:准备阶段 | 下游:实施阶段 |
| 行为 | 取得/持有/倒卖他人身份信息 | 冒充他人(fraudulently personate another person,活人死者都算),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利、取得财产、使被冒充者受损、逃避逮捕或妨碍司法 |
| 是否需要真的骗到钱 | 不需要,有意图即可 | 不需要得逞,冒充+欺诈意图即构成 |
| 公诉程序最高刑 | 5 年监禁 | 10 年监禁 |
| 简易程序最高刑 | 2 年减 1 天监禁,和/或 5000 加元罚款 | 2 年减 1 天监禁,和/或 5000 加元罚款 |
一句话记忆:402.2 是”把刀磨好”,403 是”拿刀去抢”。现实中一个人可能同时触犯两条(先盗取信息,再冒充骗钱),是否并罚由法院根据案情认定,以官网和判决为准。
七、刑罚:混合罪名,简易和公诉两档走
402.2 是 hybrid offence(混合罪名),由检控方根据案情严重程度选择按简易程序(summary)还是公诉程序(indictable)起诉:
- 简易程序:最高 2 年减 1 天监禁,和/或最高 5000 加元罚款。
- 公诉程序:最高 5 年监禁。
- 没有强制最低刑期,法官量刑时考虑情节、初犯/累犯、损失大小等因素。
- 赔偿(restitution):量刑时法官可以责令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比如补办证件的费用、修复信用记录的开支等。
(以上量刑档位综合自 Criminal Law Notebook 量刑表,核验于 2026年10月11日;具体个案量刑以法院判决为准。)
八、6 条红线:普通人最容易踩的坑
- 离职带走客户名单。名单里含客户的 SIN、信用卡号或出生日期,”留着以后 maybe 有用”——这种模糊的”以后用”在法庭上很容易被解读为犯罪意图。
- 出于好奇购买、下载泄露数据库”研究看看”。第(2)款的”放任”门槛很低,”我只是看看”不是挡箭牌。
- 帮朋友代收、转交来历不明的身份证件扫描件。形式上你”持有”了他人身份信息,一旦说不清用途,风险就来了。
- 参与”帮忙测试”的钓鱼活动。有人以”测试公司安全”为名让你收集同事的登录信息——收集行为本身已满足要件一。
- 捡到钱包后先拍照留存证件信息再送还。归还本身是好意,但拍照留存这个动作会让”意图”变得可疑,能免则免。
- 把前任、室友的身份信息发上网”曝光”。“makes available”(提供给他人获取)正是第(2)款打击的行为之一,泄愤可能把自己送进刑事程序。
九、受害者 checklist:发现身份被盗,先做这 7 件事
如果你是身份信息被盗用的一方(比如收到不是自己办的信用卡账单、信用报告上出现陌生贷款),按这个顺序处理:
- ☐ 报警:向当地警察局报案,拿到报案编号(file number),后续所有机构都会问你要这个号。
- ☐ 向 Canadian Anti-Fraud Centre(加拿大反欺诈中心)报告:全国性的欺诈案件收集机构,电话 1-888-495-8501,也可在线报告。
- ☐ 联系两大信用局:Equifax 和 TransUnion,要求在你的信用档案上加 fraud alert(欺诈警示),并索取免费信用报告逐项核对。
- ☐ 通知银行和发卡机构:冻结可疑账户、更换卡号、开启交易提醒,对未经授权的交易提出争议。
- ☐ SIN 被盗用:联系 Service Canada,按官网流程处理(以官网最新指引为准)。
- ☐ 留存全部证据:可疑账单、邮件截图、报警编号、与各机构的沟通记录,装订成册。
- ☐ 考虑信用监控服务:部分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可及早发现新的异常开户。
十、FAQ
Q1:手机里存了别人的 SIN,但从来没用过,犯法吗?
A:402.2(1)要求控方证明你有”拿它去实施欺诈类犯罪”的意图。单纯存着、没有犯罪意图,不构成这一条。但要注意:一旦你的聊天记录、搜索记录或同时持有的其他物品能拼出意图,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Q2:402.2 身份盗窃和 403 身份欺诈,哪个判得重?
A:403 更重。公诉程序下 402.2 最高 5 年,403 最高 10 年。简易程序两档上限相同(2 年减 1 天,和/或 5000 加元罚款)。
Q3:买了一份客户名单,后来发现里面有 SIN,怎么办?
A:立即删除并留存删除证据,不要转发、不要出售、不要”先留着”。第(2)款对”放任”(reckless)的门槛很低——明知可能有问题还继续持有、传播,风险极大。如已涉及具体案件,请咨询执业律师。
Q4:受害者能要求犯罪人赔偿吗?
A:可以。法官在量刑时可以责令赔偿(restitution),范围包括补办证件、修复信用记录等因犯罪产生的实际开支。民事索赔是另一条路径,以法院认定为准。
Q5:捡到身份证想还给失主,会惹上 402.2 吗?
A:一般不会。捡到后尽快通过合理方式归还或交送警察局/失物招领,主观上没有犯罪意图,不满足要件三。但”先拍照留存再还”这类多余动作会给自己制造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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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laws-lois.justice.gc.ca(Criminal Code 全文)、Department of Justice Canada、Criminal Law Notebook。核验于 2026年10月11日。
关键政策以 Department of Justice Canada / 各省官网为准。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移民/医疗/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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