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三句:安省雇主可以做背景调查,但查到的”犯罪记录”里,人权法保护的两类(已获赦免/记录暂停的联邦定罪、省法案定罪)绝不能成为不录用的理由;唯一的例外是雇主能证明”无犯罪记录”是这份工作合理且善意的硬性要求;整个背景调查还必须走法定程序——本人同意、有权先看结果、未定罪信息的披露受限制。
小陈在多伦多投了一家金融公司的客服岗,面试表现很好,最后一轮却被告知”背景调查没通过”——原因是一份十几年前的省法案定罪记录。他没交代细节,只问了我们一句话:”这合法吗?”答案是:大概率不合法。《安省人权法典》(Human Rights Code) 对雇主使用犯罪记录设了明确限制,本文把 3 个限制讲透,信息整理自官方来源,不构成法律意见。
1. 安省人权法眼中的”犯罪记录”:record of offences
安省人权法典第 5(1) 条规定,每个人在就业中享有不受歧视的平等对待权利,歧视理由里包括一项专门的条目:record of offences(犯罪记录)。但它的法律定义比日常理解窄得多,只包括两类:
- 《犯罪记录法》(Criminal Records Act) 下获得赦免 (pardon) 且未被撤销的定罪——2012 年后”赦免”改称记录暂停 (record suspension);
- 省法案 (provincial enactment) 下的定罪,比如《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 的超速、危险驾驶定罪。
换句话说:未获赦免的联邦《刑法典》(Criminal Code) 定罪,不属于这一保护范围——雇主在招聘时可以问,也可以纳入考量。待审指控 (charges) 同样不在保护范围内,安省人权法庭已明确拒绝把”record of offences”扩大到未定罪的指控。搞清这个边界,后面的 3 个限制才站得住。
2. 限制一:这两类记录,雇主拿来用就是歧视
安省人权委员会 (OHRC) 的招聘指引说得很直白:雇主在招聘时询问和考量未获赦免的《刑法典》定罪是允许的;但把已获赦免/记录暂停的《刑法典》定罪和省法案定罪纳入录用决策,就是基于”record of offences”的歧视——除非雇主能援引法定例外。
实务中这意味着:
- 求职表格上唯一被允许的犯罪记录问题是:”Have you ever been convicted of a Criminal Code offence for which a pardon has not been granted?”(你是否曾因未获赦免的《刑法典》罪行被定罪?)问法超出这个范围就危险了;
- 面试时雇主可以进一步追问,但前提是确有必要判断求职者能否履行该职位的核心职责;
- 如果背景调查报告里出现了已获记录暂停的定罪,雇主必须”视而不见”,用它来做拒录理由即构成歧视。
3. 限制二:唯一的例外——合理且善意的职业要求
法典第 24(1)(b) 条给了雇主一条窄路:如果能证明”无犯罪记录”的要求是因为这份工作的性质而合理且善意 (reasonable and bona fide),雇主可以基于 record of offences 做录用决定。注意三个要点:
- 举证责任在雇主:不是求职者自证清白,而是雇主要证明这个要求与岗位本质相关;
- 必须和岗位挂钩:OHRC 举的例子是校车公司只雇没有危险驾驶定罪的司机——要求与岗位风险直接相关;
- 不能一刀切:前台文员和现金押运员的”无犯罪记录”要求,合理性完全不同,雇主得逐岗位论证。
如果雇主只是拿着一份漂亮的背景调查报告说”我们一律不收有记录的”,却说不清这条要求和你的岗位有什么关系,这个例外就站不住脚。
4. 限制三:背景调查的程序限制——查什么、怎么查
就算雇主有权查,《安省警察记录检查改革法》(Police Record Checks Reform Act, PRCRA) 对流程设了硬规矩:
- 必须经本人同意:没有求职者的书面同意,雇主拿不到警方记录检查结果;
- 本人有权先看:检查结果在披露给雇主之前,本人有机会先阅览;如果认为某些未定罪信息不应被披露,可以要求复核;
- 三类检查对应不同岗位:刑事记录检查、司法事项检查、弱势群体检查 (vulnerable sector check),披露的信息逐级加深,弱势群体检查只适用于法定情形的岗位;
- 未定罪信息要慎用:逮捕记录、被撤诉的指控不属于”record of offences”,雇主技术上可以知晓,但如果拒录决定实际牵连到精神健康等其他受保护理由(比如弱势群体检查披露了与精神健康相关的无刑事责任认定),雇主可能面临另一条歧视指控。
5. 关键数字和时间线一次看清
- 记录暂停等待期:简易程序罪行 (summary offence) 刑满后一般 5 年、可公诉罪行 (indictable offence) 10 年后可向假释局 (Parole Board of Canada) 申请,具体以官网为准;
- 人权法庭申诉时限:认为被歧视后,必须在最后一次事件发生后 1 年内向安省人权法庭 (HRTO) 提交申请,逾期只在”善意延误且无实质损害”的高门槛下才被接受;
- PRCRA 生效: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安省警方记录检查统一按新法走,雇主故意违规可被处罚,具体罚则以 Ontario.ca 官网为准;
- 记录暂停申请费:向假释局申请需缴费,金额以 Canada.ca 官网为准。
6. 常见坑与红线:这 5 条最容易踩
- 坑 1:把”被逮捕”当”被定罪”。背景调查报告里的逮捕记录不等于定罪,雇主据此直接拒录,既可能违反 PRCRA 的披露规则,也可能踩到其他人权雷区;
- 坑 2:求职表格问题超纲。“你有没有任何犯罪记录?”这种一刀切问题在安省是违规问法,合规版本只问”未获赦免的《刑法典》定罪”;
- 坑 3:拿省法案定罪说事。十几年前的超速定罪拿来卡一个办公室岗位,是典型的 record of offences 歧视;
- 坑 4:错过 1 年申诉期。很多人先在公司内部投诉、等调查结果,一年时限照走不误,HRTO 对逾期申请卡得很严;
- 坑 5:以为记录暂停了就万事大吉。记录暂停后联邦数据库不再常规披露,但某些特定检查(如弱势群体检查涉及性犯罪)仍可能被标注,申请前先查清自己的记录状态。
7. 求职被卡住时的行动 checklist
- ☐ 要求雇主书面说明拒录理由,保留所有邮件和通知;
- ☐ 向警方记录检查机构索取自己的完整报告,核对是否有错误或不应披露的未定罪信息;
- ☐ 确认被用来卡你的记录属于哪一类:已获记录暂停?省法案定罪?还是未获赦免的《刑法典》定罪?
- ☐ 如果是前两类,评估雇主是否真能证明”合理且善意的职业要求”;
- ☐ 记录时间线:从收到拒录通知起算,1 年内可向 HRTO 申请;
- ☐ 如需申请记录暂停,先到 Parole Board of Canada 官网查等待期和费用;
- ☐ 情况复杂时咨询安省就业法律师或社区法律诊所 (community legal clinic),首次咨询多为免费。
8. 雇主视角:这 3 件事现在就可以做
- 审计招聘表格:把犯罪记录问题改成 OHRC 允许的唯一问法,删掉”有无任何犯罪记录”式的一刀切问题;
- 逐岗位写清楚要求:哪些岗位真的需要无犯罪记录、为什么,把”合理且善意”的论证落在纸面上,而不是口头上;
- 规范背景调查流程:拿到报告前确保有书面同意,给候选人留出先阅览的机会,HR 团队要培训识别已获记录暂停/省法案定罪信息并排除在决策之外。
9. 常见问题 FAQ
Q1:有案底是不是注定找不到工作?
A:不是。未获赦免的《刑法典》定罪雇主确实可以考量,但已获记录暂停的定罪和省法案定罪受人权法保护;而且很多雇主只看与岗位相关的记录。先申请记录暂停、如实但策略性地披露,是更现实的路径。
Q2:雇主在表格上问”你有没有犯罪记录”,这个问题本身合法吗?
A:这种问法在安省有风险。OHRC 指引下,表格上唯一稳妥的问法是”是否曾因未获赦免的《刑法典》罪行被定罪”。更宽泛的问题可能被认定为诱导歧视性信息。
Q3:只是被逮捕、最后没定罪,雇主也能拿来拒绝我?
A:未定罪的逮捕和指控不属于”record of offences”,安省法庭拒绝把保护扩大到待审指控。但雇主若据此拒录仍需小心:PRCRA 限制这类信息的披露,且若决定实际关联精神健康等其他受保护理由,可能构成另一类歧视。
Q4:背景调查报告里内容错了怎么办?
A:PRCRA 给了你先阅览的权利。发现错误或不应披露的未定罪信息,直接向做检查的警察部门要求更正或复核,留好书面记录;雇主那边同步说明情况。
Q5:觉得雇主用受保护的记录卡我,多久之内可以申诉?
A:最后一次事件发生后 1 年内向安省人权法庭 (HRTO) 提交申请。内部投诉、等公司调查都不暂停此时限,逾期被接受的门槛很高,不要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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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Ontario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HRC) 官网招聘指引、Ontario.ca(Police Record Checks Reform Act 页面)、Parole Board of Canada / Canada.ca(record suspension 申请指引)。核验于 2026年10月13日。
关键政策以 IRCC / CRA / 各省官网为准。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移民/医疗/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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