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三句:
- 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 37 条把”有组织犯罪不予受理”分成两类情形:(a) 是有组织犯罪组织的成员、或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模式;(b) 在跨国犯罪背景下从事人口走私、人口贩运或洗钱等活动。
- 不需要刑事定罪:移民官只要有”合理理由相信”(reasonable grounds to believe),就可以启动不予受理程序,标准远低于刑事审判的”排除合理怀疑”。
- 一旦被认定不予受理,IRB 移民处(Immigration Division,简称 ID)会签发递解令(deportation order),这是四种移除令中最重的一种;但第 37 条属于可申请第 42.1 条部长救济的情形之一,务必第一时间找持牌移民律师。
一、第 37 条原文拆解:法律到底说了什么
IRPA 第 37(1) 条的原文(依据加拿大司法部官网 laws-lois.justice.gc.ca,核验于 2026年10月5日)规定:永久居民或外国国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组织犯罪”理由不予受理:
- 第 37(1)(a) 条——成员与活动关联:是有合理理由相信正在或曾经从事”有组织、有计划、多人协同、为实施可公诉罪行”之犯罪活动模式的组织的成员;或者参与了这类犯罪活动模式。注意:这里的犯罪也包括在加拿大境外实施、若在加拿大实施即构成可公诉罪行的行为。
- 第 37(1)(b) 条——跨国犯罪活动:在跨国犯罪背景下,从事诸如人口走私(people smuggling)、人口贩运(trafficking in persons)、洗钱或清洗犯罪所得等活动。
- 第 37(2) 条——例外:仅仅因为”在有组织犯罪分子的帮助下进入加拿大”,不能据此认定第 37(1)(a) 条的不予受理。换句话说,被蛇头带进来的人,不等于蛇头组织的成员。
联邦上诉法院在 Canada v Thanaratnam(2005 FCA 122)案中确认:第 37(1)(a) 条包含两个”既独立又重叠”的理由——“成员身份”和“参与有组织犯罪活动”,后者不要求证明你是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二、第 1 类:成员身份——”你是其中一员”就够了
第 37(1)(a) 条打击的是”身份关联”。移民官不需要证明你亲手实施了某起具体犯罪,只要能证明两点:
- 存在一个组织,有合理理由相信它正在或曾经从事”有计划、有组织、多人协同”的犯罪活动模式;
- 你是这个组织的成员。
“成员”(member)的解释非常宽。加拿大法院的判例一贯认为,成员身份不要求正式入会仪式、会员卡或书面记录——长期为某团伙望风、管账、开车、提供场地、介绍”生意”,都可能被认定为事实成员。甚至已经退出、组织已经解散都不影响:条文写的是”正在或曾经”(is or has been)从事犯罪活动的组织。
典型的适用场景包括:摩托车帮会、街头帮派、跨国诈骗团伙、地下钱庄网络等。需要注意的是,单纯的朋友关系、被胁迫的短暂接触,一般不构成”成员”,但举证责任在听证中对你非常不利——这正是第 4 节要讲的证据标准问题。
三、第 2 类:跨国犯罪活动——走私、贩运、洗钱
第 37(1)(b) 条不要求”成员身份”,只看行为:只要你在跨国犯罪的背景下从事了所列举的活动,就可能被认定不予受理。条文点名的三类典型活动是:
- 人口走私(people smuggling):组织、协助他人非法越境,从中获利。注意与第 37(2) 条的区别:被走私的人受例外保护,组织走私的人才是打击对象。
- 人口贩运(trafficking in persons):以剥削为目的的招募、运送、窝藏人员,包括劳工剥削和性剥削。
- 洗钱或清洗犯罪所得(laundering of money or other proceeds of crime):为犯罪组织转移、掩饰资金,包括地下钱庄式的换汇、”跑分”等行为。
条文用的是”诸如”(such as),意味着清单是开放式的,不限于这三项。任何具有跨国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活动,理论上都可能被纳入。
四、证据标准:”合理理由相信”,不需要定罪
这是第 37 条最让当事人意外的一点:不予受理是移民法程序,不是刑事审判,不需要定罪,甚至不需要刑事起诉。
IRPA 第 33 条规定:不予受理可以基于”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经发生、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实。最高法院在 Mugesera 案中解释:这个标准高于”单纯怀疑”,但低于民事案件的”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实践中这意味着:警方的情报报告、线人证词、被拦截的通讯记录、与已知犯罪分子的密切往来、无法解释的大额资金流动,都可能构成”合理理由”。移民官和 IRB 审裁员适用的是行政证据标准,你不能用”我没被判过刑”一句话挡回去。
五、一张表看清:第 34 / 35 / 36 / 37 条的区别
很多人把”有组织犯罪”和”严重犯罪”混为一谈,其实是完全不同的条款:
| 条款 | 名称 | 核心打击对象 | 是否需要定罪 | 移除令类型 |
|---|---|---|---|---|
| 第 34 条 | 安全原因 | 间谍、颠覆、恐怖主义 | 不需要 | 递解令 |
| 第 35 条 | 违反人权/国际法 | 战争罪、反人类罪、高官 | 不需要 | 递解令 |
| 第 36(1) 条 | 严重犯罪 | 在加拿大被判刑 6 个月以上、或境外等值重罪 | 需要定罪 | 递解令 |
| 第 37 条 | 有组织犯罪 | 犯罪组织成员 / 跨国犯罪活动参与者 | 不需要 | 递解令 |
(移除令类型依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IRPR 第 229(1)(e) 条:依第 37(1) 条不予受理的,适用递解令。核验于 2026年10月5日。)
关键区别:第 36 条看的是”你被判了什么罪”,第 37 条看的是”你和什么组织、什么活动有关联”。一个人可能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却因为成员身份被第 37 条盯上。
六、被盯上后的完整流程:第 1 步到第 5 步
- 第 1 步:CBSA 撰写不予受理报告。边境服务局(CBSA)官员依据 IRPA 第 44(1) 条撰写报告,列明认定你符合第 37 条的事实和理由。
- 第 2 步:部长代表决定是否移交。报告送交部长代表(Minister’s delegate),决定是否将案件移交 IRB 移民处举行可受理性听证(admissibility hearing)。
- 第 3 步:IRB 移民处听证。这是核心环节。部长方(通常由 CBSA hearings officer 出庭)举证,证明有合理理由相信你符合第 37 条;你和律师可以质证、提交反证、传唤证人。听证一般公开,但涉及敏感情报时部分内容可能保密。
- 第 4 步:裁决与移除令。若审裁员认定不予受理成立,依 IRPA 第 45(d) 条签发适用的移除令——第 37 条对应的是递解令(deportation order)。递解令是最重的移除令:离境后原则上终身不得返回,除非获得返回加拿大授权(ARC)。
- 第 5 步:救济途径。可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judicial review,需先获准);第 37 条属于可申请第 42.1 条部长救济(ministerial relief)的情形之一,即向移民部长证明你的存在不损害国家利益、请求豁免不予受理认定(是否适用个案须持牌律师评估,以 IRCC 官方法规文本为准)。
七、费用、时间线与关键数字
- 政府规费:可受理性听证本身不向当事人收取 IRCC 申请费;司法复核向联邦法院缴纳的立案费以法院官网为准。
- 律师费:第 37 条案件属于高复杂度的不予受理辩护,持牌移民律师的收费因案件复杂程度、听证天数差异很大,务必在委托前拿到书面报价单。多伦多、温哥华的资深出庭律师按小时或按阶段收费都是常见做法,具体以律师报价为准。
- 时间线:从 CBSA 报告到 IRB 听证排期,实践中常以”月”甚至”年”计;听证本身可能持续 1 天到数天;联邦法院司法复核从申请许可到判决通常也需要数月以上。具体排期以 IRB 官网公布为准,个案差异极大。
- 关键数字:证据标准是”合理理由相信”(高于怀疑、低于盖然性权衡);移除令类型是递解令(deportation order,IRPR 第 229(1)(e) 条);第 37(2) 条的”被协助入境”例外只有一条。
八、5 条红线:这些行为千万别碰
- 红线 1:为任何”看起来像团伙”的组织做事,哪怕只是开车、望风、管账。第 37(1)(a) 条不要求你是”大哥”,马仔、后勤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成员。
- 红线 2:参与地下换汇、”跑分”、帮人过账。这正是第 37(1)(b) 条点名的”清洗犯罪所得”,华人社区高发的换汇诈骗上下游都可能被牵连。
- 红线 3:帮人”带人”入境、介绍蛇头、从中抽成。组织人口走私是第 37(1)(b) 条的典型打击对象,与”被带进来”的受害人受第 37(2) 条保护完全是两回事。
- 红线 4:长期与已知犯罪分子密切往来且无法解释。频繁的通话、资金往来、共同出现,在”合理理由相信”的标准下足以启动程序。
- 红线 5:收到程序公平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后撒谎或隐瞒。虚假陈述会再触发第 40 条(misrepresentation)的不予受理,让辩护雪上加霜。
九、4 个常见坑
- 坑 1:”我没被判过刑,所以没事。”第 37 条不需要定罪,这是它和第 36 条最大的区别,也是最多人误判的地方。
- 坑 2:”我早就退出了/那个组织已经散了。”条文写的是”正在或曾经”从事犯罪活动的组织,退出和解散都不自动脱钩。
- 坑 3:”我只是帮忙换汇赚点手续费,不知道钱是赃款。”“不知道”在行政证据标准下很难成立,资金链本身就会说话;而且第 37(1)(b) 条看的是行为,不是你的主观认知程度。
- 坑 4:”找中介花钱’搞定’CBSA 记录。”任何试图篡改、贿赂、伪造文件的行为都会叠加新的不予受理理由,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正规途径只有律师辩护、部长救济和司法复核。
十、新手 checklist:收到通知后先做什么
- ☐ 保存所有文件:第 44 条报告、程序公平信、听证通知,每页拍照存档。
- ☐ 48 小时内联系持牌移民律师(lawyer,非普通顾问),带上全部文件做首次评估。
- ☐ 不要自行回复 CBSA 或 IRCC 的信件——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听证证据,先让律师过目。
- ☐ 梳理时间线:写下你与涉案组织/人员的所有接触的时间、地点、事由,越详细越好。
- ☐ 收集反证:工作记录、税单、银行流水、证人联系方式,证明你的正常生活轨迹。
- ☐ 确认身份状态:你的工签/学签/PR 身份是否仍然有效,听证期间注意维持合法身份。
- ☐ 了解部长救济(第 42.1 条)的申请条件和材料清单,问律师你的案子是否适用。
- ☐ 不要离境:递解令签发前擅自离境可能让程序更复杂,回加拿大会更难。
十一、常见问题 FAQ
Q1: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也会被第 37 条不予受理吗?
A:会。第 37 条不需要刑事定罪,只要移民官有”合理理由相信”你是犯罪组织成员或参与了跨国犯罪活动,就可以启动程序。这是移民法程序,不是刑事审判。
Q2:被认定后是不是马上被赶走?
A:不是。认定之后还有 IRB 听证、可能的司法复核等程序。只有在移除令生效且用尽救济(或放弃救济)后,CBSA 才会执行递解。整个过程通常持续数月到数年,具体以个案排期为准。
Q3:递解令和其他移除令有什么区别?
A:递解令(deportation order)是最重的一种:离境后原则上终身不得返回加拿大,必须先申请返回加拿大授权(ARC)并获批。相比之下,离境令(departure order)和驱逐令(exclusion order)的限制要轻得多。
Q4:部长救济(第 42.1 条)是什么?成功率高吗?
A:部长救济是向移民部长申请豁免第 34、35(1)(b)、37 条等不予受理认定的法定途径,申请人须证明其在加拿大的存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实务中第 37 条属于可申请范围,但个案是否适用、材料如何组织,必须由持牌律师评估;成功率因案而异,以官网和律师意见为准。
Q5:我是被蛇头带进来的,会被当成有组织犯罪吗?
A:第 37(2) 条明确规定:仅仅因为”在有组织犯罪分子的帮助下进入加拿大”,不能据此认定第 37(1)(a) 条的不予受理。被走私、被贩运的人是受害人,法律打击的是组织者和参与者。但如果你之后为该组织做事,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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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 (Justice Laws Canada)、IRCC 官网、Canada.ca。核验于 2026年10月5日。
关键政策以 IRCC / CRA / 各省官网为准。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移民/医疗/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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