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三句:安省《法院司法法》(Courts of Justice Act)第136条明文禁止在法庭内拍照、录音、录像;违规要面对两层处罚——第136(4)条定罪处罚(最高2.5万加元罚款或最长6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以及法官当庭的即时处置(收走设备、当庭删除、驱逐、按藐视法庭处理);想留庭审记录,合法途径只有手写笔记、庭后申请官方笔录,或经法官批准的律师/当事人/记者的无干扰音频记录。
1. 为什么”想录下来”很自然,但安省法庭偏偏不让
很多人第一次走进安省法庭,第一反应是想拿出手机录下来:怕自己听漏了法官的话、怕记错了对方的说法、怕关键证词事后说不清。这个想法完全可以理解——庭审常常决定钱、房子、身份甚至人身自由,谁不想留个证据?
但安省的立场是加拿大各省里最严的一档:法庭审理公开,不等于你可以随意记录。《法院司法法》第136条把禁令写得很死,覆盖的对象也不只”庭审现场”这一亩三分地。了解这条法律的人不多,被当场警告甚至被没收手机的人却不少。
一个典型场景:自诉当事人小王在小额法庭开庭时,把手机放在桌上开了录音想”留个底”,法警巡视时发现,当场要求他交出手机并删除录音,法官还为此休庭警告了五分钟。小王的本意只是怕记漏,却差点让自己从”有理的一方”变成”违规的一方”。这类尴尬,提前知道规则就能完全避免。
本文把安省法庭内录音录像的禁令范围和两层处罚讲清楚,帮你避开一个本可避免的大麻烦。以下内容仅为公开法律信息的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
2. 禁令到底管多宽:不只是”庭审现场不许录”
《法院司法法》第136(1)条禁止的是三类行为:
- 录或试图录:拍照、拍视频、录音,或任何能生成图像/声音记录的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录音笔、智能手表、可穿戴设备;
- 录的对象:①庭审现场本身;②进出法庭房间的人;③法庭大楼内、有合理理由相信是来旁听/出庭的人;
- 传或发:把违规录下的内容发布、广播、复制、传播,同样违法。录了不发、发了更重,是独立的一条。
注意第二点:禁令不只管”法庭内”。在大楼走廊、安检口对着当事人举手机拍,同样在禁区范围内。
3. 唯一允许的常规记录方式:手写笔记
第136(2)(a)条明确保留了一个永远合法的方式:手写笔记和手绘速写(unobtrusively making handwritten notes or sketches)。任何人、任何庭审都可以做,不需要申请、不需要法官点头。
听起来原始,但它是全世界法庭系统里最不会出错的记录方式:没有设备、没有电池、不会被误认为在录音。第一次出庭的人,建议带上纸笔,把它当成默认动作。
4. 例外情形一:律师、自诉当事人和记者的”法官批准式录音”
第136(2)(b)条给了三类人一个窄例外:律师(lawyer)、亲自出庭的当事人(party acting in person)、记者(journalist),可以”不引人注意地”(unobtrusively)做音频记录,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录音方式已经得到主审法官批准(the manner approved by the judge);
- 唯一目的是补充或代替手写笔记(for the sole purpose of supplementing or replacing handwritten notes);
- 录音不引人注意、不干扰庭审。
另外要特别注意:安省高等法院的相关指引还规定,这类录音不得转写成文字稿(must not be transcribed)。也就是说,即使你是合规录的,也不能拿去做成逐字稿外传。
申请时机也有讲究:不要等到庭审进行中才举手说”我想录音”。稳妥做法是在开庭前、法官处理程序事项时就提出请求,说明录音仅用于补充手写笔记,并按法官指示的方式操作。法官同意后,设备要放在不引人注意的位置,全程不得影响他人。
普通旁听者不在这个例外里——你不是当事人、律师或记者,就不要指望这条能帮上忙。
5. 例外情形二:法官事先授权的录制
第136(3)条规定,经法官授权的录制不受禁令限制,包括:为举证、制作庭审记录等庭审目的必需的录制;调查、入籍、仪式类程序的录制;经各方和证人同意、用于法官批准的教育或教学目的的录制。
实践中这是媒体申请拍摄、法学院教学录制走的通道,普通当事人基本用不上。核心结论不变:没拿到法官明确许可,就默认不许录。
6. 处罚规定一:第136(4)条定罪处罚——最高2.5万罚款或6个月监禁
这是写进法条里的硬处罚。第136(4)条:违反本条者构成犯罪(guilty of an offence),定罪后可处最高2.5万加元罚款,或最长6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fine of not more than $25,000 or imprisonment for not more than six months, or both)。
几个关键点:
- “试图录”(attempt to take)也算违法——手机刚举起来就被制止,一样违规;
- “录了但没发”和”录了还发了”是两档:发布、传播违规录制品是独立的违法行为;
- 2.5万和6个月是上限,不是起步价,实际量刑看法官,但上限本身已经说明立法者把这事看得多重。
7. 处罚规定二:法官当庭的即时处置——从没收到设备到藐视法庭
除了法条里的定罪处罚,违规者首先要面对的是法官在庭上的即时处置权。法官维持庭审秩序是固有权力,发现有人在录,通常的处置链条是:
- 当庭警告并命令立即停止、交出设备;
- 没收手机/录音设备,由法庭保管至庭审结束;
- 命令当庭删除已录内容;
- 把违规者驱逐出法庭;
- 拒不服从法庭命令的,可被裁定藐视法庭(contempt of court),由法官裁量监禁或罚款。
注意这两层处罚的关系:第136(4)条是事后走刑事/省级罪行程序的定罪处罚;当庭处置是即时发生的。也就是说,你可能先被当庭没收手机、赶出法庭,之后还面临最高2.5万罚款的定罪程序。两层是叠加关系,不是二选一。
8. 关键数字单列
| 项目 | 数字 | 来源 |
|---|---|---|
| 违规录音录像最高罚款 | 25,000加元 | 《法院司法法》第136(4)条 |
| 违规最高监禁 | 6个月 | 《法院司法法》第136(4)条 |
| 法条编号 | R.S.O. 1990, c. C.43, s. 136 | Ontario.ca 官方法条库 |
| 合法录音例外主体 | 3类:律师、自诉当事人、记者 | 第136(2)(b)条 |
核验于2026年10月15日。数字如有更新,以Ontario.ca官方法条库为准。
9. 常见坑与红线(6条)
- 红线一:以为”只录自己的案子”就没事。禁令不看你录的是谁的案子,看的是你有没有录。第136(2)(b)条的例外只给律师、自诉当事人和记者,且要法官批准方式。普通当事人”我录我自己的庭”不在例外里。
- 红线二:以为”手机放包里、只录音不录像”算隐蔽。音频记录同样被第136(1)条明文禁止,”隐蔽”只会让性质更糟——被发现时法官对”偷偷录”的容忍度远低于”举着手机被当场制止”。
- 红线三:以为”录了不发就没事”。录制本身已违法;发布、传播是另一条独立违法。两条可以叠加。
- 红线四:视频开庭(Zoom)时顺手点录制。线上庭审同样适用禁令,很多法庭在开庭前会口头警告”禁止录制”。Zoom自带的录制按钮一点,违规证据就自动生成了。
- 红线五:在法院大楼走廊、安检口拍当事人。第136(1)(a)(ii)(iii)条把”进出法庭房间的人”和”大楼内疑似出庭/旁听的人”都纳入禁区。
- 红线六:把合规录的音转成文字稿发网上。即使你是律师/记者合规录的音,安省高等法院指引明确要求不得转写,更不许传播。
10. 想留庭审记录,合法路径清单
- ☐ 带纸笔:手写笔记永远合法,是默认记录方式;
- ☐ 开庭前问书记员:本庭是否提供官方庭审录音/笔录(transcript),以及如何申请、费用多少;
- ☐ 需要笔录:庭后向法院申请订购官方文字记录,这是法庭上”说什么了”的权威版本;
- ☐ 自诉当事人想录音:开庭前向法官申请,说明仅用于补充手写笔记,按法官批准的方式录;
- ☐ 拿到批准也要记得:录音不得转写、不得外传,用完即止;
- ☐ 手机进法庭前调静音、收好,避免任何”疑似在录”的动作引起误会。
11. FAQ:读者最常问的5个问题
Q1:我是案子的当事人,录自己的庭审也不行吗?
A:原则上不行。第136(2)(b)条允许”亲自出庭的当事人”在法官批准的方式下做音频记录,但这是例外不是权利——必须先向法官申请并获准,且只能用于补充手写笔记、不得转写外传。没申请就录,一样违规。
Q2:旁听席上做法庭笔记,用平板手写可以吗?
A:手写笔记本身合法,但用平板/手机做笔记容易被误认为在录音录像。稳妥做法是带纸笔;如果必须用电子设备,开庭前先向法庭工作人员说明,避免误会。
Q3:线上开庭(Zoom)也一样吗?
A:一样。禁令针对的是”庭审”本身,不区分线下还是线上。线上庭点Zoom录制按钮同样违规,且证据确凿。很多法庭开庭前会口头重申禁令,听到警告就当是最后一次提醒。
Q4:不小心按到了录制/手机自动录了怎么办?
A:立即停止并主动向法庭说明情况、按指示删除。主动坦白和被当场抓获,在法官眼里是两回事。不要抱侥幸心理继续录。
Q5:官方庭审笔录(transcript)怎么拿?
A:安省法院的庭审有官方录音,庭后可向法院申请订购文字笔录,通常按页收费、需要等待制作时间。具体申请渠道和费用以Ontario.ca法院服务页面为准。
Q6:记者在安省法庭可以拍照录像吗?
A:同样受第136条约束。记者的例外仅限于”不引人注意的音频记录、经法官批准方式、仅用于补充手写笔记”,且不得转写。法庭内举起相机拍照录像,记者也没有特权,需要事先获得法官的明确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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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Courts of Justice Act (R.S.O. 1990, c. C.43, s. 136) on Ontario.ca、Ontario Courts 官网庭审指引。核验于 2026年10月15日。
关键政策以 Ontario.ca 官方法条库与安省法院官网为准。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有具体案件问题,请咨询安省持牌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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