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三句:① 在加拿大性侵(sexual assault)案件中,被告想调取由第三方(如医院、心理咨询师、学校)持有的、涉及申诉人隐私的记录,不能直接用传票,必须走《刑法典》(Criminal Code)第 278.3 条的 Mills 申请程序。② Mills 程序有两道门槛:先在非公开听证(in camera hearing)说服法官”记录可能与庭审争议点相关”,法官亲自审阅记录后,再按 278.7 条决定是否以及如何披露给辩方。③ 这个程序以最高法院 1999 年 R v Mills 一案命名,核心是在”被告充分辩护权”和”申诉人隐私权”之间做平衡;光说”记录可能影响可信度”是远远不够的。本文仅为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涉及具体案件请咨询安省执业律师。
1. 什么是 Mills 申请:先搞懂它管什么
Mills 申请(Mills application)指的是性侵案件中,被告依据《刑法典》第 278.1–278.91 条,向主审法官申请调取第三方持有的申诉人/证人隐私记录的程序。名字来自 R v Mills, [1999] 3 SCR 668——1999 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在这起案件中确认了这套程序合宪:它在保障被告”充分答辩和辩护”权利的同时,也保护了申诉人的隐私。
注意三个限定词:性侵类案件(《刑法典》列出的 sexual offences)、第三方持有(不在控方也不在被告手里的记录)、有合理隐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的记录。缺一个,就不走这套程序。
2. 哪些记录算”第三方记录”:278.1 条的清单
《刑法典》第 278.1 条对”记录”(record)的定义非常宽:任何形式的记录,只要其中包含申诉人或证人的个人信息、且当事人有合理隐私期待,都算。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 Canada)的解读文件列举的典型类别包括:
- 医疗记录、精神科/心理治疗记录、心理咨询(counselling)记录
- 教育记录(学校档案)、就业记录
- 儿童福利(child welfare)、收养、社会服务机构记录
- 个人日记、私人通信等高度隐私材料
关键判断标准不是”记录在谁手里”的形式,而是”内容是否涉及隐私”。比如申诉人在案发后去看心理咨询师的就诊笔记,就是最典型的 Mills 记录。
3. Mills 程序不适用的两种情形:别走错门
第一,记录在控方手里:适用一般的 disclosure(控方披露义务,Stinchcombe 规则),不需要 Mills 申请。第二,记录在被告自己手里(比如被告手机里的聊天记录):2018 年 Bill C-51 新增的第 278.92–278.94 条管这个,程序和 Mills 不同,门槛是另一套。
另外别和第 276 条混淆:276 条管的是”申诉人过往性史证据能否在庭审中使用”(R v Goldfinch, 2019 SCC 38;R v Darrach, 2000 SCC 46 确认合宪),那是证据可采性问题;Mills 管的是”庭审前能不能拿到第三方记录”,是调取程序问题。两个程序经常在同一案件里先后出现,但法律依据完全不同。
4. 第一步:书面申请(278.3 条)要写什么
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主审法官(在安省,根据被告选择的审理级别,可能是安省法院 Ontario Court of Justice 或高等法院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 的主审法官)。申请书必须包含两部分硬性内容(278.3(3)):
- 记录的识别信息:要调取哪份记录、持有人是谁(姓名/机构),描述要具体到法官能识别,不能写”所有医疗记录”这种兜底式请求。
- 相关性理由:说明为什么这份记录”可能与庭审争议点相关”(likely relevant to an issue at trial),或与证人作证能力相关。注意标准是”可能相关”(likely relevant),不是”肯定有用”——这是第一道门槛,标准低于最终披露标准,但绝不是走过场。
5. 十一项”说了等于没说”的理由:278.3(4) 的红线清单
这是 Mills 申请最容易被驳回的地方。第 278.3(4) 条明确列出:以下任何一项主张,单独都不足以证明记录可能相关:
- 记录存在(”有这份记录”本身不算理由)
- 记录涉及申诉人接受过的医疗/精神科/心理咨询
- 记录与本案事件有关
- 记录”可能”披露申诉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
- 记录”可能”与申诉人可信度有关
- 仅因申诉人接受过心理治疗就推定其证言不可靠
- 记录可能揭露申诉人被”被告以外的人”性侵的指控
- 记录涉及申诉人与任何人(包括被告)的性活动
- 记录涉及有无”及时报案”(recent complaint)
- 记录涉及申诉人的性声誉
- 记录形成时间接近报案或被指控行为发生时间
实务含义:申请书不能写”我们想看看咨询记录里有没有前后矛盾”,必须锚定到具体的庭审争议点——比如被告主张的”同意”抗辩(consent)所依赖的某个具体事实,而记录可能与之直接相关。泛泛的”钓鱼式”(fishing expedition)申请,法官会直接驳回。
6. 第二步:送达(service)——至少提前 7 天,漏一个人都不行
第 278.3(5) 条要求,被告必须在听证至少 7 天前,把申请书送达以下所有人(法官基于司法利益可缩短期限):
- 检控官(prosecutor)
- 记录持有人
- 申诉人或证人本人
- 被告所知的、记录可能涉及的任何其他人
同时,还必须向记录持有人送达一份传票(subpoena,表格 Form 16.1)。法官还可随时命令向其认为记录可能涉及的任何人送达(278.3(6))。送达瑕疵是程序性硬伤:漏送申诉人,听证可能直接延期或申请被驳回。
7. 第三步:非公开听证(278.4 条)——法官先看,被告后看
法官必须举行非公开听证(hearing in camera),决定是否命令持有人把记录交给法院、由法官亲自审阅。注意这个阶段的精妙设计:
- 记录持有人、申诉人/证人、记录涉及的其他人可以出庭陈述意见,但不能被强迫作证。
- 申诉人有权聘请自己的律师在听证中发言,反对披露。
- 这个阶段被告和辩护律师看不到记录内容——法官先看,判断有没有值得披露的东西。
听证要解决的唯一问题是:记录是否”可能相关”到值得法官亲自审查的程度。通过这一关,记录才进入法官的阅卷范围。
8. 第四步:法官审阅与披露决定(278.7 条)——平衡测试
法官审阅记录后,按 278.7 条决定:全部披露、部分披露(可附条件,如涂黑、限制使用范围),或不披露。做决定时法官必须权衡一系列因素,包括:
- 被告获得充分答辩和辩护的权利
- 记录的证明价值(probative value)
- 申诉人/证人对记录的隐私利益
- 社会鼓励性侵案件报案的公共利益
- 披露可能对申诉人造成的伤害、歧视风险
- 社会的平等与安全利益
这是 Mills 程序的第二道、也是真正的门槛:从”可能相关”升级为”证明价值超过隐私损害”。很多申请倒在第一道听证,能过两道关的,披露范围也常常被法官大幅限缩。
9. 关键数字与时间线单列
- 1999:R v Mills, [1999] 3 SCR 668,最高法院确认 278.1–278.91 合宪,程序得名。
- 1997:Bill C-46 通过,278 条系列条款立法年份(条文注 “1997, c. 30″)。
- 2018:Bill C-51 新增 278.92–278.94,管”被告自己持有”的记录,别和 Mills 混用。
- 7 天:申请书最短送达期限(278.3(5)),法官可缩短。
- 两道门槛:278.4 非公开听证(法官决定是否亲自审阅)→ 278.7 披露决定(平衡测试)。
- 11 项:278.3(4) 列出的”单独不足以成立”的理由清单。
- 3 个相关判例坐标:Mills [1999]、Darrach 2000 SCC 46(276 条合宪)、Goldfinch 2019 SCC 38(276(2) 适用标准)。
时间线参考(个案差异大,仅为流程顺序):提交书面申请 → 至少 7 天送达期 → 非公开听证 → 法官审阅记录(数周)→ 披露决定 → 庭审。Mills 申请通常在庭审前数月启动,留足听证和审阅时间。
费用:无官方固定收费;实务中主要是律师费——起草申请书、出席非公开听证、应对申诉方律师的反对意见。申诉人如聘请独立律师,其费用自理(安省有针对性侵申诉人的有限法律援助项目,资格以官网为准)。
10. 常见坑与红线:6 条
- 把 Mills 当”钓鱼”工具:没有具体争议点锚定、只想”看看有没有料”的申请,基本会被 278.3(4) 挡掉,还浪费庭审准备时间。
- 直接给持有人发传票要记录:绕过 Mills 程序直接调取申诉人隐私记录,可能构成程序违法,拿到的材料也可能被排除。
- 混淆 276 条和 Mills:想在庭审中用申诉人过往性史证据,走的是 276 条申请;想在庭审前拿到第三方记录,走的是 Mills。两个申请书的写法和门槛完全不同,写错等于白做。
- 送达漏人:漏送申诉人或记录持有人,听证可能被推迟数周,打乱庭审排期。
- 在申请书里写”可信度”当主理由:278.3(4)(e) 明确说了,”可能与可信度有关”单独不够。必须连接到具体的庭审争议点。
- 忽视发表禁令:性侵案件常伴随发表禁令(publication ban),Mills 听证本身非公开,申请书和听证内容不得对外披露,违反禁令是刑事犯罪。
11. 当事人/家属 checklist
- ☐ 确认要调的记录确实在”第三方”手里(不在控方、不在被告手里)
- ☐ 列出每份记录要支撑的”具体庭审争议点”,而不是笼统的”可信度”
- ☐ 对照 278.3(4) 的 11 项清单,删掉所有”说了等于没说”的理由
- ☐ 准备记录持有人的准确名称和联系方式,写进申请书
- ☐ 倒排时间:听证至少 7 天送达期 + 法官审阅时间,庭审前 2–3 个月启动
- ☐ 确认本案有无发表禁令,管好申请书和听证信息的知悉范围
- ☐ 如你是申诉人一方:你有权在听证中聘请律师陈述反对意见
- ☐ 全程记录:申请书、送达证明、法官命令,归档备查
12. 常见问题 FAQ
Q1:我是被告,能不能直接让律师发传票向心理咨询师要申诉人的咨询记录?
A:不能。性侵案件中第三方持有的申诉人隐私记录,必须走 Mills 申请(278.3–278.7)程序。直接调取可能违法,且材料可能被法庭排除。
Q2:Mills 申请的成功率大概多少?法官一般会披露吗?
A:没有官方统计的成功率。实务中第一道听证(法官同意亲自审阅)相对容易通过,但第二道 278.7 平衡测试才是真正的筛选器;即使披露,也常是部分披露加严格使用限制。以官网和个案律师评估为准。
Q3:我是申诉人,被告提了 Mills 申请,我必须请律师吗?
A:不是必须,但你有权在听证中出庭并聘请律师陈述反对意见。安省有针对性侵案件申诉人的法律援助资源,是否符合资格以官网为准。
Q4:Mills 程序和 276 条申请可以同时做吗?
A:可以,它们是不同程序:Mills 解决”庭审前能否拿到第三方记录”,276 条解决”庭审中能否使用性史证据”。但 276 条申请通常要等到相关证据(可能正是 Mills 拿到的记录)明确后才能写,两者有先后衔接关系。
Q5:申请被驳回后还能再申请吗?
A:一般情况下,同一记录基于同一理由被驳回后不能重复申请;但如果出现了新的事实基础或新的争议点,是否可以重新申请属于个案法律判断,请咨询律师。本文仅为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
相关阅读
官方来源:Criminal Code of Canada (Justice Laws Website)、Department of Justice Canada、Supreme Court of Canada decisions (R v Mills)。核验于 2026年10月6日。
关键法律条文以加拿大《刑法典》英文原文及法院判例为准,各省法院程序细则可能有差异。本文仅为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涉及具体案件,请咨询安省持牌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
📱 更多加拿大生活干货,欢迎加微信交流:UUUMG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