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三句:第一,安省《继承法改革法》(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简称 SLRA)下,同居伴侣没有自动无遗嘱继承权——同居 10 年、20 年、30 年都一样,法律不认名分。第二,现实里同居伴侣拿遗产只有两条路:生前立遗嘱写明,或去世后走法院(抚养人支持申请、或不当得利/建设性信托)。第三,联名资产和指定受益人(人寿保险、RRSP/TFSA)绕开遗产直接给伴侣,是成本最低的保护动作。本文仅为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请咨询安省执业律师。
核心结论:安省法律下,同居伴侣在”无遗嘱继承”里没名分
在安省,同居伴侣(common-law partner)在日常生活中和夫妻无异:税务局 CRA 同居满 12 个月就认你俩是一家子报税。但遗产继承是另一套法律:
- 管无遗嘱继承的是《继承法改革法》(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SLRA)第二部分(Part II),第 44、45 条写了谁有份:合法结婚的配偶和血亲。
- Ontario.ca 官方页面”管理遗产”(Administering estates)明确写道:A common law spouse does not inherit under the 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同居伴侣不受《继承法改革法》继承)。
- 安省《家庭法》(Family Law Act)第 29 条对同居伴侣的定义是”连续同居满 3 年,或有子女且关系稳定”——这个定义给了同居伴侣赡养费(spousal support)上的配偶身份,但没给遗产继承权。这是两套不同的”配偶”定义,很多人栽在这里。
对比合法配偶:对方去世且无遗嘱、无子女,合法配偶拿走全部遗产;有子女时,合法配偶先拿 35 万加元优先份额(preferential share,2021 年 3 月 1 日及之后去世适用),剩下再和子女分。同居伴侣呢?公式里没有你的位置——遗产按血亲顺序走: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最后才是没人认领时归省政府。
第 1 条路:生前立遗嘱,直接把名分写进去
这是最稳、最便宜、争议最少的路。遗嘱(will)一句话就能给同居伴侣法定继承权,绕开 SLRA 的限制。
- 第 1 步:列清财产清单。房产(title 上谁的名字、有没有联名)、银行账户、投资账户、RRSP/TFSA、公司股权、海外资产,逐项列出来。
- 第 2 步:遗嘱里明确写明同居伴侣为受益人。不要只写”我的伴侣”,写全名 + 关系描述(”我的同居伴侣 XXX”),避免血亲日后争议身份。
- 第 3 步:指定遗产执行人(estate trustee)。可以指定同居伴侣本人当执行人;安省法律还给同居伴侣”优先申请当遗产执行人”的非正式优先权(Estates Act 与 SLRA 的组合条款),但优先当执行人≠自动分到遗产,别混淆。
- 第 4 步:同步更新受益人指定。人寿保险、RRSP/RRIF、TFSA 的指定受益人(designated beneficiary)各自独立于遗嘱,必须逐个去金融机构更新——只改遗嘱不改这些,钱还是按旧指定走。
- 第 5 步:规范签署。安省要求遗嘱书面、有立遗嘱人签名、两名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签字;见证人不能是受益人(否则其受益份额可能作废)。
费用参考:安省律师做一份基础遗嘱通常几百加元(简单遗嘱约 300–600 加元,夫妻/伴侣联立遗嘱另计),以律所报价为准。对比去世后打一场遗产官司动辄数万加元的律师费,这笔钱是全篇性价比最高的支出。
第 2 条路:没立遗嘱去世后,走法院的两张牌
如果伴侣已经去世且没有遗嘱,同居伴侣想从遗产里拿到份额,必须主动打官司。两张牌:
牌一:抚养人支持申请(Dependant Support Claim)
SLRA 第五部分(Part V)允许”受抚养人”向法院申请从遗产中获得抚养支持(support)。同居伴侣如果能证明自己是去世者的受抚养人(dependant)——比如经济上依赖对方、对方生前承担了主要生活开支——法院可以判遗产中拨出一部分给你。
- 时限极严:一般必须在遗产认证书(Certificate of Appointment of Estate Trustee)签发后 6 个月内提出申请(SLRA 第 61 条),特殊情况法院可延长,但别赌延期。
- 要证明依赖关系:法院看关系长度、经济依赖程度、你对家庭的贡献。证据越全越好:联名账单、转账记录、共同报税记录。
- 这是”抚养费”不是”继承”:判的是支持金额,不是按配偶份额分遗产。
牌二:不当得利 + 建设性信托(Unjust Enrichment & Constructive Trust)
如果你为伴侣名下的财产出过钱、出力(付首付、还房贷、装修、经营生意、操持家务让对方能全职工作),可以打”不当得利”官司。要成立需证明三点:遗产一方得利、你对应受损、得利没有合法依据(juristic reason)。
- 加拿大最高法院 2011 年 Kerr v. Baranow 案确立了”联合家庭事业”(joint family venture)框架: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积累财富的伴侣,法院看的是双方对家庭财富的整体贡献,按”留存价值”(value survived)算钱。
- 如果能证明你的贡献与某套房产的”取得、保值、维护、增值”有直接关联(nexus),且赔钱不够弥补,法院可以判建设性信托——直接给你该房产按贡献比例的产权份额,而不只是赔钱。
- 2014 年安省上诉法院 Martin v. Sansome 案细化了救济顺序:先看赔钱够不够,不够、且和特定财产关联够紧,才上建设性信托。
- 时限:针对遗产的索赔一般适用《受托人法》(Trustee Act)第 38(3) 条——去世之日起 2 年,没有”发现才起算”的宽限,过期法院连实体都不审。
两条路对比:一张表看懂
| 对比项 | 第 1 条路:生前立遗嘱 | 第 2 条路:去世后走法院 |
|---|---|---|
| 法律依据 | 遗嘱自由处分财产 | SLRA 第五部分抚养人申请;普通法不当得利/建设性信托 |
| 要不要打官司 | 不用 | 必须起诉,举证责任在你 |
| 时间成本 | 几周办完 | 短则数月,长则数年 |
| 金钱成本 | 几百加元律师费 | 诉讼费动辄数万加元 |
| 结果确定性 | 高(遗嘱有效即按遗嘱分) | 看法官裁量,无自动份额 |
| 时限红线 | 生前随时可立 | 抚养人申请 6 个月;不当得利 2 年 |
| 适用对象 | 所有人,越早越好 | 已去世、没遗嘱、且你有贡献或依赖证据 |
结论很直白:第 1 条路是给活人准备的,第 2 条路是给没准备的人收拾残局的。两条路都认一个现实——同居伴侣的遗产权利不会自动从天而降。
关键数字单列
- 0:同居伴侣在 SLRA 无遗嘱继承公式中的份额——无论同居多少年。
- 35 万加元:合法配偶的优先份额(preferential share,2021 年 3 月 1 日及之后去世适用)。同居伴侣不适用,列出来是为了让你看清差距。
- 3 年:安省《家庭法》承认同居伴侣”配偶”身份(赡养费等)的门槛——连续同居满 3 年,或有子女且关系稳定。注意:这个身份不带遗产继承权。
- 12 个月:CRA 税务上承认同居伴侣的门槛。报税是一家,继承是两家,别搞混。
- 6 个月:抚养人支持申请的申请期限(遗产认证书签发日起算,SLRA 第 61 条)。
- 2 年:对遗产提起不当得利等索赔的诉讼时效(Trustee Act 第 38(3) 条),从去世日起算。
绕开遗产的工具:联名资产与指定受益人
不是所有财产都要经过遗产分配。以下安排让财产不进遗产、直接到伴侣手里,是同居伴侣最常用的实务工具:
- 联名持有 + 生存者权(joint tenanc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房产或银行账户以联名共有人(joint tenants)持有,一方去世,另一方自动取得全部。但要注意:法院会审查联名是”真实共同持有”还是”图方便挂名”、谁出的钱、有没有赠与意图,有争议时仍可能被挑战。
- 指定受益人直达:人寿保险、RRSP/RRIF、TFSA、部分养老金计划里把同居伴侣写成指定受益人,人去世后钱直接给受益人,不经过遗嘱认证、不进遗产池、不被血亲分走。
- 生前赠与与信托:复杂资产可用信托架构,但需律师设计,费用较高。
- 同居协议(cohabitation agreement):双方书面约定分手或一方去世时的财产安排。签了协议,不当得利的官司空间会被压缩——协议本身就是”合法依据”(juristic reason)的一种。
常见坑 / 红线:5 条
- 红线一:”住了 X 年自动算夫妻分遗产”——错。安省没有”事实婚姻自动转正”这回事。同居 30 年没遗嘱,SLRA 下你依然是 0,血亲排在你前面。
- 红线二:只改遗嘱、不改受益人指定。人寿保险和 RRSP 的受益人指定独立于遗嘱。很多人遗嘱写了伴侣,保险受益人还是前妻——钱按保险走,遗嘱管不着。
- 红线三:错过 6 个月 / 2 年时限。抚养人申请 6 个月、不当得利 2 年,都是硬时限。悲伤期拖一拖,权利就没了。去世后第一件事:记下这两个日期。
- 红线四:贡献没留证据。“我付了 10 年房贷”——银行流水呢?转账备注呢?”我装修了房子”——合同、发票、照片呢?不当得利全靠证据链,口头说法在法庭上约等于没有。
- 红线五:以为”优先当遗产执行人”等于”能分遗产”。同居伴侣确实有优先申请当 estate trustee 的非正式优先权,但执行人是管钱的人,不是分钱的人。想分钱还是得走遗嘱或法院那两张牌。
新手 checklist
- ☐ 确认关系状态:连续同居满 3 年或有子女(安省《家庭法》定义),留存共同地址证明
- ☐ 两人各立一份遗嘱,明确写明对方全名与”同居伴侣”关系
- ☐ 遗嘱见证人 2 名,且都不是受益人
- ☐ 逐个更新:人寿保险、RRSP/RRIF、TFSA 的指定受益人
- ☐ 房产 title 检查:是否联名、是 joint tenants 还是 tenants in common
- ☐ 考虑签同居协议(cohabitation agreement),约定财产安排
- ☐ 保留贡献证据:房贷还款记录、装修发票、共同账户流水
- ☐ 若伴侣已去世:立即记下”认证书签发日 + 6 个月”和”去世日 + 2 年”两个 deadline,尽快咨询律师
常见问题 FAQ
Q1:同居 15 年,对方没立遗嘱去世了,我能分到房子吗?
A:SLRA 下你没有自动份额。房子在对方一人名下的话,你要么证明自己是受抚养人走抚养人支持申请(6 个月时限),要么用你对房子的出资/出力打不当得利 + 建设性信托(2 年时限)。两条都要证据、都要打官司,没有”自动分一半”。
Q2:我们联名买的房,一方去世另一方能全拿吗?
A:如果 title 上是 joint tenants(联名共有人带生存者权),去世一方份额自动归生存一方,不进遗产。但如果是 tenants in common(按份共有),去世一方的份额进其遗产按 SLRA 分配。先去查 land registry 上 title 的持有方式,以登记为准。
Q3:对方遗嘱里没写我,我还能争吗?
A:可以争,但路径和”没遗嘱”类似:抚养人支持申请(如果你是受抚养人且遗嘱没给你合理供养),或不当得利/建设性信托(如果你对财产有贡献)。另外遗嘱本身若有瑕疵(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受不当影响、见证瑕疵)也可挑战遗嘱效力,这是另一条线。
Q4:打一场不当得利官司大概要花多少钱、多久?
A:以官网和律所公开信息为准,无法给出统一数字。实务中遗产诉讼律师费很容易达到数万加元、耗时一到数年,且结果看法官裁量。这正是本文反复强调”生前立遗嘱”的原因:几百加元的遗嘱 vs 数万加元的官司。
Q5:同居协议能代替遗嘱吗?
A:不能完全代替。同居协议管的是双方在世时的财产约定和分手安排;一方去世后的遗产分配,效力最强的文件还是遗嘱 + 受益人指定。理想做法是协议 + 遗嘱 + 受益人指定三件套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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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Ontario.ca(Administering estates)、Attorney General of Ontario、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核验于 2026年10月23日。
关键政策以 Ontario.ca / 安省司法厅官网为准。本文仅为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安省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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