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三句:第一,公司欠缴的 GST/HST 和员工工资代扣税(所得税预扣、CPP、EI),董事个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所得税法》第 227.1 条和《消费税法》第 323 条的明文规定。第二,CRA 向董事追讨前必须先向公司追讨无果,而且只能在董事离任后 2 年内发出评估。第三,唯一的抗辩是”尽职”(due diligence):能证明自己已尽合理谨慎去防止欠缴,就不用赔;挂名董事、”我不管账”在法庭上都站不住脚。
多伦多一家 8 人小公司的董事王先生(化名)去年收到 CRA 一封信:公司倒闭前欠了 4.2 万加元的 GST 和工资代扣税,CRA 要求他个人偿还。他很委屈:”钱是公司欠的,我一分没拿。”但法律的答案很直接:这笔钱,董事还真可能要自己掏。这篇文章把董事连带责任的来龙去脉、关键数字和自保方法一次讲清。本文仅为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请咨询持牌律师或会计师。
1. 哪三种钱会烧到董事个人身上
先建立总览。加拿大法律让董事”连带”(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的,主要是三类钱:
| 欠款类型 | 法律依据 | 董事要赔什么 |
|---|---|---|
| GST/HST(公司代收未缴) | 《消费税法》(Excise Tax Act) s.323 | 未缴净税额 + 罚金 + 利息 |
| 工资代扣税(所得税预扣、CPP、EI) | 《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s.227.1 | 未缴金额 + 10% 或 20% 罚金 + 利息 |
| 欠发员工工资(每人最多 6 个月) | 《加拿大商业公司法》(CBCA) s.119,各省公司法类似 | 每名员工不超过 6 个月工资的欠薪 |
注意一个关键边界:公司自己欠的企业所得税一般不在董事连带范围内。s.227.1 和 s.323 只管”公司替别人代收代扣、该上交国库的钱”——因为这笔钱在法律眼里从来就不是公司的钱,而是公司替 CRA 保管的钱。
2. GST/HST:消费税法 s.323 怎么说
根据《消费税法》第 323(1) 条,公司在任董事对公司未汇缴的 GST/HST 净额承担连带责任,外加相关罚金和利息。CRA 的立场很明确:GST 是你替政府向客户收的税,收了就必须交。
- 覆盖范围:未申报、未汇缴的 GST/HST 净税额,以及迟报罚金(1% + 每月 0.25%,最多 12 个月)和每日复利;
- 不看经手:你没碰过账、没签过支票,不影响责任成立;
- 注册门槛: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30,000 必须注册 GST/HST 账户(小额供应商除外)。但注意:没注册不等于没责任——一旦产生应税销售,代收义务就存在。
3. 代扣税:所得税法 s.227.1 覆盖工资税、CPP 和 EI
《所得税法》第 227.1 条规定,在公司未履行代扣、预扣、汇缴义务时,在任董事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包括:
- 员工工资的所得税预扣(payroll source deductions)未汇缴:赔未缴金额 + 罚金 + 利息;
- 应代扣未代扣:按应扣金额的 10% 或 20% 罚金 + 利息;
- CPP 供款和 EI 保费的雇员与雇主部分未缴:同样在连带范围内;
- 付给非居民的款项应预扣未预扣:也在 s.227.1 的覆盖清单里。
工资代扣晚缴的罚金按迟缴天数分档:晚 1–3 天 3%、晚 6–7 天 7%、超过 7 天 10%,一年内重复违规则 20%(来源:CRA 官网)。小公司现金流紧张时最常见的错误,就是先拿这笔钱发工资、付房租——这正是 CRA 眼里最不该动的钱。
4. 欠薪:公司法让董事赔最多 6 个月工资
税之外还有工资。根据《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 119 条,公司董事对员工负有连带责任,范围是每名员工不超过 6 个月工资的欠薪(各省公司法如安省 OBCA 有类似条款,细节以各省官网为准)。要点:
- 只覆盖在你任董事期间、员工为公司提供服务所对应的工资;
- 员工必须先起诉公司:欠薪到期后 6 个月内起诉公司且执行无果,或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程序并在 6 个月内申报债权,董事责任才触发;
- 时效:员工必须在董事任内或其离任后 2 年内起诉该董事;
- 替员工垫付的董事可向其他董事追偿(contribution),并代位取得员工的优先受偿权。
5. CRA 追你之前,必须先满足 3 个条件
董事责任不是 CRA 想追就追。根据 CRA 指引 IC89-2R3,必须同时满足:
- 先追公司:CRA 必须证明已无法从公司直接追回——执行令无果而返,或在公司清算、解散、破产程序中申报了债权;
- 2 年时效:评估通知必须在当事人最后一次离任董事之日起 2 年内发出,过期免责;
- 举证倒置:董事若能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谨慎之人的注意、勤勉和技能”(due diligence)去防止欠缴,就不用赔——举证责任在董事一边。
实务中第 1 条最常见:公司破产、清算,CRA 在破产程序里分不到钱,转头就给董事发评估通知。这也是”公司倒了就没事”这个想法错得最离谱的地方。
6. 2 年追诉期:辞职了也不等于脱身
2 年从”你最后一次不再是董事”之日起算。几个实务要点:
- 辞职以公司收到书面辞职信为准(安省公司法 s.121),最好同时更新公司注册处(Corporations Canada 或省注册处)的董事名册;
- 只交辞职信、继续实际管事的人,法律上仍是事实董事(de facto director),2 年时钟根本不走——税法法庭多次凭这一点追到”已辞职”的董事;
- 因个人破产等法定事由丧失董事资格,也算离任,时钟开始走;
- 公司被接管、进入破产管理后,董事职权受限但身份仍在,时钟要等到真正离任才起算。
7. 唯一的救生圈:尽职抗辩(due diligence)怎么做
法庭认可的尽职,不是口头说”我很小心”,而是事前采取的具体步骤。CRA 指引和判例列出的有效做法包括:
- 建立可靠的代扣代缴和 GST 申报汇缴制度,确保按时准确;
- 要求财务负责人定期汇报税款账户状态,并拿到”已按时汇缴”的书面确认;
- 发现欠缴苗头时立即行动:追问、拨款补缴、留下董事会纪要;
- 公司进入接管或破产程序时,书面告知接管人/受托人优先安排代扣税和 GST 的缴纳。
关键在两点:步骤必须发生在欠缴之前(事后补救不算),以及全程留书面证据(邮件、纪要、确认函)。法庭反复强调:董事有义务主动了解公司税务状况,”不知道””没人告诉我”不是抗辩理由。被动董事、挂名董事(nominee)、外部董事在法条面前一视同仁。
8. 费用 / 时间线 / 关键数字单列
- GST/HST 注册门槛:年应税销售额 $30,000(来源:CRA 官网);
- GST/HST 申报周期:年销售额 ≤$150 万可年报;$150 万–$600 万季报;>$600 万月报(来源:CRA 官网,以官网为准);
- 工资代扣晚缴罚金:3%(晚 1–3 天)/ 7%(晚 6–7 天)/ 10%(超 7 天)/ 20%(一年内重复违规)(来源:CRA 官网);
- GST 迟报罚金:欠税额 1% + 每月 0.25%,最多 12 个月(来源:CRA 官网);
- 未代扣罚金:应扣金额的 10% 或 20%(来源:《所得税法》s.227.1,CRA 指引 IC89-2R3);
- 董事追诉期:离任后 2 年内必须发出评估(来源:《所得税法》s.227.1、《消费税法》s.323);
- 工资连带上限:每名员工最多 6 个月工资(来源:《加拿大商业公司法》s.119);
- 异议期:收到董事责任评估通知后 90 天内可向 CRA 提出异议(Notice of Objection),逾期评估即成定局(来源:CRA 通用异议规则,以官网为准);
- 利息:CRA 按季度公布法定利率,对欠税每日复利(来源:CRA 官网)。
9. 常见坑 / 红线
- 拿代扣税和 GST 垫现金流:这是小公司董事最常见的死法。这笔钱法律上是替国库保管的,动了它等于动了 CRA 的钱,罚金和利息还会利滚利;
- 挂名董事当甩手掌柜:法条不区分 active、passive、nominee、outside 董事。只挂名不看账,等于裸奔;
- 辞职信交了,人还在管事:事实董事的 2 年时钟不走,CRA 照追不误。真要走就彻底走:书面辞职 + 更新注册处 + 不再签字、不再决策;
- 公司破产就以为一了百了:破产恰恰是 CRA 转头追董事的法定前置条件之一。破产程序里 CRA 申报债权分不到钱,下一步就是董事评估通知;
- 尽职只做在嘴上:没有董事会纪要、没有催款邮件、没有会计师的合规确认函,法庭上”尽职抗辩”四个字说不出口。证据要在欠缴发生前就存在。
10. 董事自保 checklist
- ☐ 每月核对 CRA payroll 账户:代扣税是否按时足额汇出
- ☐ GST/HST 按申报周期申报缴纳,税款专款专用、不挪用
- ☐ 要求会计/记账每月出具税款合规书面确认
- ☐ 董事会纪要定期记录税务合规讨论事项
- ☐ 现金流紧张时优先保证税款,必要时先咨询持牌会计师或律师再做支付安排
- ☐ 离任走完整书面流程:辞职信 + 更新公司注册处董事名册 + 不再实际履职
- ☐ 收到 CRA 董事责任评估通知后,90 天异议期内尽快找专业人士评估抗辩空间
- ☐ 考虑董事责任保险(D&O),并确认保单是否覆盖税务连带责任
11. 常见问题 FAQ
Q1:我只是挂名董事,从没管过账,也要赔吗?
A:很可能要。《所得税法》和《消费税法》不区分董事类型,挂名、被动、外部董事一视同仁。”不管账”在法庭上不是抗辩理由,反而证明你没尽到董事的注意义务。
Q2:公司已经破产了,CRA 还能找我个人吗?
A:能。公司破产且 CRA 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正是向董事追讨的法定前置条件之一。之后 CRA 会在 2 年时效内向在任董事发出个人评估。
Q3:辞职后多久才算安全?
A:CRA 必须在你最后一次离任董事之日起 2 年内发出评估,过期免责。但前提是真正离任:书面辞职、更新注册处、不再实际参与管理,否则会被认定为事实董事,时钟不走。
Q4:公司欠的企业所得税,董事也要连带吗?
A:一般不用。s.227.1 和 s.323 只覆盖”代收代扣应上交国库的钱”(工资代扣税、CPP/EI、GST/HST 等),公司自身的所得税欠款不在此列。工资欠薪则是另一条线(公司法 s.119,最多 6 个月工资)。
Q5:收到 CRA 的董事责任评估通知怎么办?
A:先看日期是否在离任 2 年内、金额计算是否正确;90 天内可提异议(Notice of Objection),并尽快咨询税务律师评估尽职抗辩的空间。不要不理会——逾期评估即成定局,CRA 可直接执行你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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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CRA 官网(Directors’ Liability 指引 IC89-2R3)、Canada.ca、Department of Justice Laws 网站(laws-lois.justice.gc.ca,《所得税法》《消费税法》《加拿大商业公司法》)。核验于 2026年10月7日。
关键政策以 CRA / Canada.ca / 各省官网为准。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移民/医疗/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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