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三句:供应商在供货合同里写”只能卖我家的货、不许卖竞品”,在加拿大可能撞上《竞争法》(Competition Act)第 77 条的独家交易(exclusive dealing)审查;2024 年 12 月 15 日起,第 90.1 条扩围到非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独家经销合同也可能被纳入;2025 年 6 月 20 日起,私人向竞争法庭(Competition Tribunal)申请审查的门槛降低,被锁定的经销商更容易自己起诉。本文把 3 个风险点一次讲透。
先讲一个典型场景。温哥华一家户外用品批发商老陈,做了 8 年区域总代,去年和一家欧洲品牌签了新的独家经销协议:合同里写明”经销商不得销售任何竞品品牌的同类产品”,换取 12% 的返点和优先供货权。签完半年,竞争对手的品牌进不来这个渠道,向加拿大竞争局(Competition Bureau)投诉。老陈这才知道:返点本身没问题,但”不许卖竞品”这个条件,加上他在本地户外零售渠道超过六成的供货份额,让整份协议进入了竞争法的审查视野。最后虽然没走到法庭那一步,但律师费、改合同、丢返点的损失加起来超过 4 万加元。
这个故事里老陈犯的错,是很多中小商家都会犯的:把独家协议只当成普通的商业合同条款来签,完全没意识到它在竞争法里有专门的条目。本文不讲法条背诵,只讲签约的人真正需要知道的 3 个风险点和应对办法。本文为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签约前请咨询持牌律师。
风险点一:条款本身可能构成第 77 条”独家交易”
加拿大《竞争法》第 77 条专门管三件事:独家交易(exclusive dealing)、搭售(tied selling)、市场限制(market restriction)。独家交易的法定定义有两类情形:
- 硬性要求:供应商以供货为条件,要求客户只经营或主要经营该供应商(或其指定方)的产品,或者要求客户不得经营某一类竞品(除非从该供应商处进货);
- 利诱式独家:供应商不直接强制,但承诺”如果你答应独家,就给你更优惠的价格、返点或供货条件”——用优惠条件诱使客户接受独家。
注意第二类:很多商家以为”合同里没写强制独家,只是给了独家返点”就安全了,但第 77 条把”用更优惠条件诱使客户接受独家”同样算作独家交易。老陈的合同就是第二类——12% 返点绑定”不许卖竞品”。
第 77 条是民事可审查行为(reviewable practice),不是刑事犯罪。也就是说,签了独家条款不会坐牢,但竞争局可以向竞争法庭申请救济,法庭可以下达禁止令(prohibition order),要求供应商停止相关做法。这一点要和价格共谋、串标等刑事条款区分开:独家交易走的是民事审查通道。
风险点二:第 90.1 条扩围——非竞争对手的协议也被盯上
这是很多商家完全没听说过的变化。2024 年 12 月 15 日起,《竞争法》第 90.1 条(实质减少或阻止竞争的协议或安排)扩大适用范围:以前只管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扩围之后,非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比如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的独家经销协议)也可能被纳入,只要协议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阻止或减少竞争,并且协议实质上阻止或减少了某一市场的竞争。
这对签独家协议的商家意味着什么?以前独家经销协议主要看第 77 条,现在还要过第 90.1 条这一关。特别是连锁加盟、区域独家代理、长期排他性供货协议,都属于第 90.1 条扩围后明确可能覆盖的协议类型。救济措施包括禁止令和救济令。协议的追溯期、具体罚则等细节以官网为准。
实务建议:2024 年 12 月 15 日之前签的老独家协议,建议重新拿出来审一遍——法律环境变了,老合同的合规结论可能不再成立。
风险点三:大供应商身份 + 市场封锁效应 = 禁止令风险
第 77 条并不是”只要有独家条款就违法”。竞争法庭下达救济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 主体或范围门槛:独家做法是由某一市场的”主要供应商”(major supplier)实施的,或者这种做法在该市场中被广泛采用;
- 排他效果:该做法可能阻碍某企业或某产品的进入或销售扩张,或具有其他排他性效果;
- 实质损害竞争:该做法可能实质减少或阻止竞争(substantially lessen or prevent competition)。
第三个条件是核心中的核心。法庭看的不是”有没有独家条款”,而是”独家条款有没有实质伤害市场竞争”。一个只占 5% 市场份额的小供应商,和经销商签独家协议,通常很难被认定实质减少竞争;但一个占 60% 渠道份额的品牌,用独家条款把主要零售渠道锁死,让新品牌进不来,就很容易踩线。
老陈的问题就出在这里:他在本地户外零售渠道的供货份额超过六成,独家条款直接锁死了竞争对手进入当地主要零售渠道的路径,三个条件很可能同时满足。这就是为什么律师第一时间让他改合同而不是硬扛。
两条”安全港”:先看看你是不是本来就没事
第 77 条有两条明确的例外,符合的可以直接松口气:
- 关联企业之间豁免:独家安排发生在关联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之间时,不适用第 77 条。比如总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独家供货安排;
- 为进入市场而设的独家:如果独家做法只是为了帮助某个企业或产品进入市场(facilitate entry into a market),法庭不会据此下达禁止令。比如新品牌进入加拿大,初期给经销商独家激励以打开渠道,这种情形通常被认为是促进竞争而非伤害竞争。
但注意:”促进进入市场”的例外是法庭个案判断的,不是自动豁免,更不能自己贴个标签就了事。合同里最好把”支持新品牌进入市场”的商业目的写清楚,留好证据链。
关键数字与时间线单列
- 2024 年 12 月 15 日:第 90.1 条扩围生效,非竞争对手之间的协议(包括独家经销协议)纳入审查范围;
- 2025 年 6 月 20 日:私人向竞争法庭申请审查的 leave 门槛降低——针对第 77 条这类可审查行为,私人只需提出可信证据,使法庭相信其业务”全部或部分”受到直接且实质影响(bona fide belief 标准),或法庭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即可获准起诉。这意味着被独家条款锁定的经销商、被排除的竞争对手,现在更容易自己发起诉讼,不再只能等竞争局出手;
- 救济形式:第 77 条的标准救济是竞争法庭的禁止令 / 救济令(民事程序)。行政罚款(AMPs)适用于《竞争法》部分特定条款,具体是否及如何适用于独家交易情形,以竞争局官网和法庭裁决为准;
- 律师费用:竞争法专项法律意见的费用因案而异,签约前做一次合规审查通常远低于事后应诉改合同的成本,具体以律所报价为准;
- 核验日期:本节日期与规则核验于 2026 年 10 月 11 日,法律修订频繁,签约前请以 Justice Laws 官网《竞争法》现行文本为准。
签约前自查:5 步流程
第 1 步:算清自己的市场分量。估算你在相关产品、相关地域市场的份额。份额越高,独家条款的风险越大。拿不准市场怎么界定,就找律师做初步评估。
第 2 步:看条款是”硬独家”还是”软独家”。把合同里所有和排他相关的条款挑出来:是否禁止经销商卖竞品?返点、优先供货是否以独家为条件?记住”利诱式独家”同样算数。
第 3 步:看渠道封锁效果。问自己:如果主要经销商都签了这份独家协议,竞争对手还能不能找到像样的销售渠道?如果答案是”很难”,风险灯就亮了。
第 4 步:检查第 90.1 条。协议的”重要目的”里有没有排挤竞争的成分?把商业目的写进备忘录:是为了保证供货稳定、品牌形象统一,还是为了把对手挡在门外?
第 5 步:留痕与定期复审。合规备忘录、市场份额测算、律师意见都要存档;每年复审一次独家协议,特别是有法律修订(比如 2024、2025 年这两轮)之后。
条款起草建议:既要保护渠道,也要留活路
- 用最低采购量 + 销量返点替代”不许卖竞品”:激励经销商主推你的产品,但不剥夺他卖竞品的权利;
- 独家期限设上限并配续约审查条款:比如 1–2 年一续,续约时重新评估市场情况,避免一份 10 年长约把风险锁死;
- 把独家范围收窄:从”所有产品线独家”收窄到”特定新品线独家”或”特定渠道独家”,降低封锁市场的嫌疑;
- 加入合规终止条款:一旦被认定违反竞争法,任一方可无责终止独家义务,避免”违法了还得继续执行”的尴尬;
- 区域独家代理要和市场限制条款区分开:要求经销商”只能在某区域卖”是另一类审查对象(market restriction),同样在第 77 条下,别把两种风险叠在一起。
常见坑 / 红线:6 条
- 红线一:返点绑定独家还觉得”没写强制就没事”。“给独家就多返 12%”在第 77 条下同样构成独家交易,别被”自愿”二字麻痹。
- 红线二:口头独家。合同没写,但业务员口头要求”卖我家的就别卖别家的”,照样可能被认定为独家做法。培训销售团队,留好沟通记录。
- 红线三:全渠道、全产品线一刀切。独家范围越宽,越容易被认定为实质减少竞争。能窄就窄。
- 红线四:和主要竞争对手”默契”都搞独家。如果市场上几家大供应商都用独家条款锁渠道,”广泛采用”(widespread)这个条件就满足了,风险是集体上升的。
- 红线五:老合同不复审。2024 年 12 月第 90.1 条扩围、2025 年 6 月私人起诉门槛降低,两轮修订之后,老独家协议的合规结论可能已经过期。
- 红线六:把竞争法意见和普通合同审查混为一谈。普通商事律师看合同条款是否公平,竞争法律师看条款是否伤害市场竞争,是两套逻辑。签重要独家协议时,明确要求律师做竞争法专项审查。
新手 checklist
- ☐ 我已估算自己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分量越大越谨慎
- ☐ 合同里所有”排他”相关条款已逐条挑出(含返点绑定型)
- ☐ 已评估:竞争对手是否还有像样的替代销售渠道
- ☐ 已检查第 90.1 条:协议目的里没有排挤竞争的成分
- ☐ 关联企业豁免 / 市场进入例外不适用(或已留好证据)
- ☐ 独家期限有上限、有续约审查机制
- ☐ 有合规终止条款,违法可无责退出独家义务
- ☐ 销售团队已培训:不得口头要求经销商排他
- ☐ 合规备忘录、律师意见已存档,定了一年一复审
- ☐ 签约前已咨询持牌律师(竞争法专项)
常见问题 FAQ
Q1:我是小商家,市场份额不到 5%,签独家经销协议会被查吗?
A:风险相对较低。第 77 条要求”主要供应商或广泛采用”+”实质减少竞争”,小供应商通常够不上”实质减少竞争”这一条。但如果整个行业的大玩家都在用独家锁渠道,”广泛采用”可能成立;另外第 90.1 条看的是协议目的和效果,不完全看份额。小商家也不能完全掉以轻心,签约前做一次快速合规检查更稳妥。
Q2:如果被认定违反,到底有什么后果?要坐牢吗?
A:不用坐牢。第 77 条是民事可审查行为,不是刑事犯罪。后果是竞争法庭可以下达禁止令,要求停止独家做法;竞争局可以主动申请,自 2025 年 6 月 20 日起,被影响的私人(比如被锁定的经销商、被排除的竞争对手)也更容易自己向法庭申请审查。具体的救济范围和是否涉及罚款,以法庭裁决和竞争局官网为准。
Q3:独家条款是不是完全不能写进合同?
A:不是。独家安排本身不违法,违法的是”实质减少竞争”的独家安排。实务中可以用最低采购量、销量返点、特定产品线独家、短期独家加续约审查等替代方案,既保护渠道投入,又降低法律风险。关键是签约前让懂竞争法的律师审一遍。
Q4:竞争局的调查一般是怎么开始的?
A:通常来自投诉(比如被排除的竞争对手、被锁定的经销商举报)或竞争局自行发现。企业如果对某份协议拿不准,可以寻求法律意见,竞争局官网也有相关的指南文件。具体程序和联系方式以 Competition Bureau 官网为准。
Q5:2024 年 12 月之前签的独家协议,现在要重审吗?
A:建议重审。2024 年 12 月 15 日第 90.1 条扩围到非竞争对手协议,2025 年 6 月 20 日私人起诉门槛降低,两轮修订都直接影响独家经销协议的风险评估。当时合规的结论,现在不一定还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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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Competition Bureau Canada 官网、Justice Laws Website(Competition Act 现行文本)、Competition Tribunal 官网。核验于 202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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