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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被提无效复审:收到复审通知的3个应对全解

先说三句:收到加拿大专利复审(Re-examination)通知先别慌,专利不会因为“有人提了复审”就自动作废;关键是看复审委员会(Re-examination Board)是否认定请求提出了“实质性新颖性问题”(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只有过了这一关,复审才真正启动;专利权人要在收到委员会通知后 3 个月内提交答复,答复质量和权利要求修改方案,基本决定了这轮复审是“确认有效、修改维持还是部分撤销”。

很多华人创业者、小企业主拿到专利后第一次遇到这种信,第一反应是“是不是专利要没了”“要不要马上请律师打官司”。先把结论说清楚:加拿大《专利法》(Patent Act)第 48.1 至 48.5 条规定的复审程序,是一套行政程序,不是法院诉讼;它只针对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用且仅用“专利、公开的专利申请和印刷出版物”这类在先技术(prior art)来挑战新颖性和显而易见性。理解了这个边界,你就知道该把力气花在哪里,不该在哪里白花钱。

1. 复审到底是什么:不是诉讼,也不是重新审查全部问题

复审(Re-examination)是加拿大专利局(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CIPO)内部的授权后程序。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自己,都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针对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提出复审请求。请求必须附上在先技术,并说明这些在先技术如何适用于被挑战的权利要求。

它和法院的专利无效诉讼(impeachment action)是两条可以并行的路径。联邦法院在 Pfizer Canada ULC v. Uniqure Biopharma B.V.(2023 FC 629)一案中就指出,复审与无效诉讼是相互独立的程序,可以同时进行。所以,收到复审通知不等于“已经在打官司”,但如果同时有侵权纠纷在法院进行,两条线要统筹考虑,不能各说各话。

复审在加拿大用得很少。有业内统计指出,加拿大每年提出的复审请求不到 6 件。这对专利权人既是好消息也是提醒:好消息是程序相对可预期;提醒是,既然对方特意走了这条少有人走的路,提交的在先技术往往经过挑选,不能轻视。

2. 你会收到哪几封信:先分清“转交副本”和“正式通知”

专利权人通常会先后接触到两类文件,一定要分清,它们的法律意义完全不同:

  • 请求副本转交:第三方提出复审请求后,专利局专员会把请求副本送交专利权人(Patent Act 第 48.1(3) 条)。这只是“告诉你有人提了”,不代表委员会已经认定请求成立。
  • 委员会的决定通知:复审委员会先做门槛审查,判断请求是否提出了“实质性新颖性问题”。如果认定没有,委员会通知请求人,该决定是终局的,不得上诉或复核,程序到此为止;如果认定有,委员会通知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正式进入第二阶段。

实务要点:收到第一封信就开始准备,不要等到第二封信才动手。门槛审查阶段专利权人没有正式答复程序,但提前把在先技术和权利要求逐项比对好,第二阶段的 3 个月答复期才不会手忙脚乱。

3. 第一阶段:门槛审查,3 个月内定生死

复审委员会由至少 3 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 2 名是专利局雇员。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 3 个月内,决定请求是否提出了影响专利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新颖性问题”(Patent Act 第 48.2 条)。

“实质性新颖性问题”不是“在先技术看起来有点像”就够了。委员会要看的是:请求人提交的在先技术和论证,是否提出了一个此前审查中没有实质考虑过、值得重新审视权利要求可专利性的问题。如果在先技术在原审查中已经被充分考虑并驳回过,仅仅换个说法重提,很难过关。

这个阶段的结果有两种:如果没有实质性新颖性问题,请求人收到通知,程序结束,专利权人甚至不需要提交答复;如果有,专利权人收到通知和理由,倒计时开始。

4. 第二阶段:专利权人的 3 个月答复期,怎么用最关键

委员会认定存在实质性新颖性问题并通知专利权人后,专利权人可以在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提交答复(Reply),陈述被质疑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理由(Patent Act 第 48.2(5) 条)。答复可以包括论证,也可以提出对专利的修改或新的权利要求,但有一个硬红线:任何修改都不得扩大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范围(Patent Act 第 48.3(2) 条)。

这 3 个月要做的事,建议按这个顺序排:

  1. 第 1 步:逐项拆解请求。把请求人引用的每一篇在先技术、每一段论证,对应到被挑战的每一项权利要求,做一张对照表。先分清哪些是独立权利要求、哪些是从属权利要求,因为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往往是防线。
  2. 第 2 步:核对在先技术的“身份”。复审只认专利、公开的专利申请和印刷出版物。公开使用、口头披露、专家证言这类材料,在复审程序里是不能作为在先技术依据的。如果请求混入了不合资格的材料,要在答复中明确指出。
  3. 第 3 步:写两层论证。第一层是“即使按请求人的解读,权利要求仍然具备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第二层是“退一步说,即使某项权利要求有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仍然成立”。只写第一层、没有后备方案,是最常见的答复失误。
  4. 第 4 步:准备修改方案。修改不是“把权利要求改窄一点”那么简单,要确保修改有说明书支持、不扩大范围、不引入新内容,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在商业上还有价值——改到没人会侵权,等于白赢。

答复期届满(无论是否提交答复),复审委员会即开始复审程序(Patent Act 第 48.3(1) 条)。复审程序应当在开始后 12 个月内完成(第 48.3(3) 条)。期间委员会与专利权人之间可能有多轮往来,类似授权前审查的沟通。

5. 三种结局:确认、撤销,还是修改后维持

复审结束时,委员会以复审证书(certificate)的形式作出最终决定(Patent Act 第 48.4 条),只有三种可能:

  • 确认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权利要求维持原样,专利继续有效。
  • 撤销权利要求:认定某项权利要求不具有可专利性,该项权利要求被取消。
  • 纳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把专利权人提出的修改后权利要求或新权利要求纳入专利,专利以修改后的形式继续有效。

注意:结局可以是“混合”的——部分权利要求被确认、部分被撤销、部分以修改形式维持。答复时就要为这种混合结局做准备:哪些权利要求是核心、必须保住;哪些可以放弃或修改,以换取核心权利要求的维持。

6. 费用、时间线与关键数字单列

项目 数字 / 规则 说明
复审请求费用 旧版费用表记载:小实体 1,000 加元,标准实体 2,000 加元 费用表会调整,当前金额以 CIPO 官网费用表为准;费用由请求人缴纳
门槛审查期限 收到请求后 3 个月内 委员会决定是否提出实质性新颖性问题
专利权人答复期 委员会通知后 3 个月内 可提交论证和修改方案,不得扩大权利要求范围
复审完成期限 复审开始后 12 个月内 期间可能有多轮委员会与专利权人往来
证书上诉期 收到证书后 3 个月内 专利权人可向联邦法院上诉;门槛阶段“无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不得上诉
每年复审请求量 不到 6 件(业内统计) 程序罕用,但一旦启动往往针对性很强

除了官方费用,真正的成本大头通常是专利代理人或律师的专业服务费,以及内部技术人员配合比对在先技术的时间。预算时要把“多轮往来”的可能性算进去,不要只按一轮答复报价。

7. 答辩要点:写答复时最有用的 4 个角度

第一,权利要求解释先行。很多复审争议表面上是“在先技术像不像”,实质是“权利要求里的某个词到底是什么意思”。先把关键术语按说明书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钉死,再谈在先技术是否公开了全部特征,论证会扎实得多。

第二,区别特征要具体。不要只写“本发明与在先技术不同”,要写清楚:权利要求的哪一个特征、在先技术的哪一段没有公开、为什么这个区别不是显而易见的组合。泛泛而谈的答复在委员会面前基本没有说服力。

第三,组合动机要较真。请求人常常把两三篇在先技术拼起来,主张“显而易见”。要逐一追问:有没有真实的动机把它们组合?组合后会不会破坏原有技术方案的原理?有没有事后诸葛亮(hindsight)的问题?

第四,修改方案要有梯队。准备主方案(尽量维持原范围)、备用方案(适度收窄但保留商业价值)、底线方案(大幅收窄但确保至少核心权利要求存活)。委员会的往来中,梯队方案能让你在每一轮都有牌可打,而不是被逼到墙角才临时改。

8. 权利维持策略:复审期间专利还能用吗

复审期间专利仍然有效,专利权人的维权和许可活动原则上不受复审本身的冻结。但要清醒认识两点:其一,如果同时在法院进行侵权诉讼,法院不一定会因为复审 pending 就中止诉讼,联邦法院已有判例拒绝中止;其二,在复审结果出来前,对外宣称“专利绝对有效”或基于有争议的权利要求签大额独占许可,风险会放大——一旦该项权利要求最终被撤销,相关承诺可能变成纠纷源头。

实务上比较稳妥的做法是:继续缴纳维持费、保持专利有效;对外沟通时如实说明复审正在进行;新的许可或合作谈判中,把“复审结果”作为已知风险项写进条款,而不是藏起来;同时评估是否需要通过分案、后续申请或其他布局,准备替代保护。

9. 常见坑与红线:这 5 条最容易踩

  • 错过 3 个月答复期:委员会在答复期届满后即可开始复审,不提交答复等于放弃最重要的一次说话机会,事后补救空间极小。
  • 修改时扩大了权利要求范围:这是硬红线,扩大的修改不会被接受,还可能拖慢程序、损害可信度。
  • 以为请求人会继续参与辩论:请求人在提交请求后就没有后续参与角色,不能指望“对方会在下一轮被反驳”;整个第二阶段是你和委员会之间的程序,论证要一次性写透。
  • 把不合资格的材料当救命稻草:公开使用、专家证言不能作为复审的在先技术依据,答复和请求都要按这个边界来组织证据。
  • 只保“面子”不保“里子”:修改后权利要求如果窄到竞争对手可以轻易绕开,即使“维持有效”,商业价值也所剩无几。修改前先问:这个范围还值不值得保?

10. 复审之外的路:什么时候该考虑法院或其它程序

复审不是唯一的授权后工具,也不是万能的。如果争议涉及公开使用、现有技术之外的无效理由,或者需要证人、证据开示(discovery)等程序,法院的无效诉讼才是主战场;如果专利本身有明显错误需要更正,重新颁发(reissue)或放弃声明(disclaimer)等程序可能更合适。选择哪条路,要看争议的性质、证据类型、时间成本和商业目标,而不是“哪条路看起来更便宜”。

另外要注意:复审的门槛决定(无实质性新颖性问题)是终局的,请求人不能就此上诉;但复审证书出来后,专利权人可以在 3 个月内向联邦法院上诉。两类决定的救济规则不同,收到任何一份决定文件时,先确认它属于哪一类、救济期从哪天起算。

11. 新手 checklist: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做完这些

  • ☐ 确认信件性质:是请求副本转交,还是委员会的正式通知?把收到日期和通知日期分别记下来
  • ☐ 标注所有截止日:门槛审查 3 个月、答复期 3 个月、复审完成 12 个月、上诉期 3 个月,设双重提醒
  • ☐ 列出被挑战的权利要求清单,区分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 ☐ 逐项比对请求人引用的在先技术,核对每篇是否属于合格的在先技术类型
  • ☐ 联系专利代理人或律师,确认答复策略和修改梯队,不要独自决定修改措辞
  • ☐ 检查维持费缴纳状态,确保复审期间专利不因费用问题失效
  • ☐ 盘点在先的许可、维权和合作谈判,评估复审对它们的实际影响
  • ☐ 归档全部往来文件,之后每一轮答复都要能追溯到原始请求和委员会理由

12. 常见问题 FAQ

Q1:收到复审通知,我的专利是不是马上就失效了?
不是。复审通知只是程序启动或门槛审查通过的信号,专利在复审证书作出撤销决定之前仍然有效。只有证书撤销的权利要求才失去效力。

Q2:我必须在 3 个月内答复吗?不答复会怎样?
委员会通知后 3 个月是专利权人提交答复的窗口。期满后委员会即可开始复审,不答复不等于程序停止,而是放弃了陈述理由和提出修改的机会,非常被动。

Q3:请求人之后还会参与吗?我能和对方辩论吗?
不能。请求人在提交请求后就没有后续参与角色,也不能反驳专利权人的答复或修改方案。第二阶段是专利权人与复审委员会之间的程序。

Q4:复审期间我还能告别人侵权吗?
原则上可以,复审本身不冻结专利效力,也不必然导致法院中止侵权诉讼。但要评估被挑战权利要求最终被撤销的风险,重大维权决策建议先咨询专业人士。

Q5:对复审结果不服,能上诉吗?
分情况:门槛阶段“没有实质性新颖性问题”的决定是终局的,不得上诉;复审证书作出后,专利权人可以在收到证书后 3 个月内向联邦法院上诉。具体期限以证书和法院规则为准。

相关阅读

官方来源: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CIPO)、Patent Act (laws-lois.justice.gc.ca)、Federal Court of Canada。核验于 2026年10月30日。

关键政策以 CIPO / 加拿大联邦法院官网为准。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移民/医疗/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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